当前位置: 首页 > 经信工作 > 产业政策科 > 文件发布

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01-24 17:10

分享:

鄂经信科技〔2020〕2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医疗保障局、银保监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湖北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实施方案》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0年1月20日

湖北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精神,实施创新产品应用示范,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创新产品应用示范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共同召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湖北银保监局等单位参加的创新产品应用示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实施创新产品应用示范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厅。

二、编制《湖北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省经信厅、省科技厅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拟订创新产品征集目录、申报指南,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发布征集工作通知,受理申报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进行审查评估。审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联席会议审定之后,编制《湖北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向社会公开发布。《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宣传创新产品品牌形象,提高创新产品的社会认知度;举办创新产品展会,搭建产需合作平台,组织产需对接活动,实施应用示范工程,扩大创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列入《目录》的创新产品,可直接列入《湖北省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推荐目录》,积极推荐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备选名单,优先推荐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等。

四、加大采购支持力度。对于采购人提出的现有市场未能满足的创新产品购买需求,鼓励签订远期购买合同。创新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单一来源采购情形规定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创新产品参与投标的行为,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采购人要加大对创新产品的购买力度,依法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推动形成发现创新、引导创新、推广创新的良好局面。

五、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发挥现有财政资金作用,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且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在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对余下的20%部分给予奖励。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各类社会基金、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产品所属企业的资金投入,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企业购置首台(套)产品,符合现行税收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六、鼓励开展租赁合作。大力推广以租代购、分期偿还等方式,完善创新产品租赁市场化定价机制,通过融资租赁促进创新产品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创新产品租赁部门或专业子公司,更好地满足首台(套)等重点创新产品融资租赁需求。

七、强化保险服务力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的保险产品,建立企业创新产品市场应用的保险机制,通过保险手段分散创新产品的市场应用风险。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指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于一体的协同保护工作,保护企业创新产品和合法权益。

九、加强通报考核。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实施情况,并将其纳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科技创新20条”工作考核。

来源: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