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双公示”目录(2023年修订)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科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1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经信局 | 电力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规】《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根据(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2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经信局 | 电力科 | 【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规】《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3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经信局 | 电力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根据(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4 | 对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经信局 | 电力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5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经信局 | 电力科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6 |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经信局 | 电力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规】《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根据(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7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经信局 | 电力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五条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
8 | 责令停止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作业,拆除违法建筑 | 行政强制 | 市经信局 | 电力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八条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