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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进十建|学懂监察法(三)

   时间:2018-08-27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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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第 201篇

   本期国家监察宣传教育“十进十建”宣传教育工作以通俗易懂的漫画方式阐释监察权限的主要内容,引导促进广大公职人员学懂监察法、用好手中权、走稳人生路!

监察权限

监察权限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图片来源: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委员会网站

  

以上内容转载自青春郧阳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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