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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黄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黄石经信      时间:2024-09-06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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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黄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9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推进科。

联系电话:0714-6260937

通讯地址: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94号

附件:黄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

黄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鄂财产发〔2023〕46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24〕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支持我市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资金和市级、县(市、区)配套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全面统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市经信局提出的分配方案下达补贴资金,配合市经信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二)市经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制定、发布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申报指南;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开展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试点项目申报审核、跟踪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试点企业范围如下:

(一)黄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工业企业;

(二)满足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属于省经信厅备案的试点行业,备案的试点行业包括:高端装备、电子信息、铜铝精深加工、生物医药等四个行业;

(四)企业财务管理合规,近3年在安全、环保、质量、平安法治建设等方面未发生重大问题,在各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计监督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及其法人未被纳入失信名单;

(五)不属于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被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专项资金具体支出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补助

被纳入改造范围的试点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评定企业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的企业,按照不高于其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网关、路由等支出)的40%予以补助,每家最高20万元。

(二)样板(示范)企业奖励

按照轻量化改造、高性价比服务、短工期实施、可复制性等原则,在被纳入改造范围的试点企业中,分行业培育一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样板(示范)企业,对获评市级数字化转型样板(示范)企业的,在数字化改造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三)优秀数字化产品及服务商奖励

制定优秀产品和优秀服务商遴选标准,按照“成熟一批、总结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遴选一批“小快轻准”优秀产品和优秀服务商。对获评为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每个服务商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链式”转型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支持试点行业的链主龙头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带动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融通发展。对获评为省级工业互联网(行业级)平台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五)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以数字化转型方式争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首次获批省级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六)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开展节能降碳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降碳诊断,评选具有良好节能效果和示范推广作用的试点示范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七)支持公共支撑性工作开展

1.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益服务。开展试点工作相关的公益服务项目包括供需对接、数字化转型相关会议、经验推广、成果展示、试点示范遴选、专家评审、财务审计、绩效评审等相关工作。

2.咨询诊断和验收评级服务。构建黄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组织服务商对试点企业进行转型体检和咨询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改造企业提供数字化水平评测服务和成效验收服务。

3.搭建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黄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服务联动,集成高端智库、测试验证、供需对接、人才培训、转型咨询、成果展示等功能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数字化转型服务。

4.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训。以工业互联网专题培训班、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提升班或“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等形式,持续加强对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的培养。支持数字化服务商,为企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增强企业员工数字化能力。

(八)其他列支范围

根据全市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实际,支持其他与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市经信局按照试点实施进展,适时发布试点企业、样板(示范)企业、优秀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申报评选文件,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公开向社会征集。

第八条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专项资金项目采取逐级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相结合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按照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推荐。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对本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出具推荐意见。

(三)评审及公示。市经信局对申报主体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研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改造企业因项目取消、验收不合格、企业破产等原因产生的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中小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开展节能降碳的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审核、资金拨付按照市经信局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纳入改造范围的试点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向所属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相关材料,经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适时组织第三方开展验收评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局党组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市经信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适时开展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优质数字化产品及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工作,完成申报程序并经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其他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财政专项资金,追回已获得的专项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资金使用新政策时,按新政策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