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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省序35)有关情况公示

   时间:2019-12-05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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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黄石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相关整改工作要求,目前,反馈问题(省序35)已整改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意见

湖北省委、省政府要依法依规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地,对落实责任不力,特别是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督察组还对“回头看”和专项督察发现的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清单,将按程序移交湖北省委、省政府,并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备案。请湖北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二、整改目标

配合牵头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做好责任追究。

 三、整改结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局党组成员集中学习,2019年4月11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环保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讨论《打好打赢攻坚战 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之城》,并观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2019年9月5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二是制定工作方案。制定《市经信局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长江保护与湖泊开发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压实整改责任;三是加强工作调度。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度,及时研究对策,防止整改不实问题的发生;四是加强督促检查。按整改时间节点要求,开展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五是扎实整改销号。已完成牵头任务(省序2)整改工作,2019年7月31日,省经信厅印发了《湖北省磷铵等化工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鄂经信原材料[2019]86号),市经信局已转发该文件至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经信部门,加强学习,宣传政策。市发改委已组织开展自查,向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发改部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进行磷化工项目备案情况的自查。经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核查,我市无磷铵、黄磷、化肥等磷化工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的项目备案,无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技术改造项目。

下一步,市经信局将严格按照环保督察整改的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克服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应对的工作作风,不折不扣的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致函或致电至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李晓亮

 联系电话:0714-6507362

 电子邮箱:76973207@qq.com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