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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间:2024-01-3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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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节〔202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月19日


抄送: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
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
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
目标纲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
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
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
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
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
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
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
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
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
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1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
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
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
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三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
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
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
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
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
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
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评价标准,遴选
发布国家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
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
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报工业
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育、
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
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
维,将其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2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
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
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
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
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
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
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 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
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
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
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
色工厂;
3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
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条 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
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
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
评价工作要求》(附件 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
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平台收到
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和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
细则组织本地区省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省层面绿色工厂
名单。省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当地生
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层面绿色工厂通过管
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绿色工厂的推荐数量将按
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
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工厂进行评审,
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 15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
4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流
程和时间要求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相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
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自行确定推荐单位是否需纳入省层面绿色
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
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纳入清
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
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
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
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 1 级
水平的工厂。
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附件 2,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
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
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发
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 3,后续根据实际随时
修订)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
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
5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
试点企业。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区
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创建省市层面所使用的标准。
第十五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
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 12 个月以
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
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
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国家、省、市层
面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 4 月 15 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
理表(附件 4),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6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
单的企业或园区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
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
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
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五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
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
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
说明。所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
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层面名
单中移出。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地方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
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
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
7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
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
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公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
情况,引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
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
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 15 项。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
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
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
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
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
整改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
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
统筹推动分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制定,开发推广反映绿色
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的“企业绿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
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
8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发
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
精准支撑,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
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
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
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
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
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四条 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
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
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
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
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
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
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
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
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
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
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9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