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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工业转型和升级“十三五”规划(2016-2020)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示

   时间:2017-12-28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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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黄石市工业转型和升级“十三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征求公众意见的有效期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请公众在此期限内向规划编制机构或环评单位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传真或信件)反馈对该报告书简本的建议或意见。

  1背景

  工业作为黄石市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是支撑黄石经济发展的脊梁,其发展水平是衡量黄石整体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科学、合理、有效地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继续保持健康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编制“十三五”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对接《中国制造2025》和湖北省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充分发挥工业在实现“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战略中的主导作用,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编制了《黄石市工业转型和升级“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转型和升级“十三五”规划工作,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合理规划黄石市“十三五”工业转型和升级规划的定位、规模、布局及建设时序,协调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从决策源头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规定,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7年11月委托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邦公司”)承担黄石市工业转型和升级“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规划概述

  2.1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为黄石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区域,包括中心城区和周边县市。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6年~2020年,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

  2.2规划战略定位

  “十三五”时期,黄石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定位为: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之都;全力打造“五个基地”,即:全国重要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特钢和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生命健康产业基地、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和工业物联网产业基地。

  2.3产业空间布局

  “十三五”期间,黄石市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绿色生态、低碳环保”的发展需求,推进企业入园发展,着力打造沿江、西部制造两个工业密集带,构建以“两区两带”为支撑的先进制造业发展格局,形成园区内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先进制造业支撑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产业关联体系。

  “两区”:

  1、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高新技术产业园):重点发展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三大产业集群,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打造全国第三大PCB生产集聚区、工业物联网产业基地、国家级装备制造基地、生命健康产业基地。

  2、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点发展以食品饮料为主的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新材料等产业,创建国家级高新区。

  “两带”:

  临江产业带——

  1、阳新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汽车零部件、轻工纺织、新型建材、化工医药、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打造鄂东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中部地区品牌鞋生产基地。

  2、西塞山工业园:重点发展以特钢及延伸加工为主的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精细化工等产业,打造全国最大的模具制造产业园区,建成国家知名的模具钢产业园。

  3、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重点发展新材料、装备制造、食品精深加工等产业,打造临港产业基地。

  西部产业带——

  1、下陆长乐山工业园:重点发展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黑色金属精深加工等产业,打造全国重要的铜生产加工基地和全省循环经济工业园。

  2、铁山西部科技新城:重点发展高端工模具、铝型材加工和装备制造等产业,打造中部地区首屈一指的高端工模具产业园。

  3、大冶市乡镇工业园区板块:重点发展还地桥镇、保安镇、陈贵镇、金山店镇、灵乡镇、金牛镇等乡镇工业园区,形成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的乡镇工业聚集区。

  2.4规划发展目标

  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型转型、质量效益型转型、智能融合型转型、生产服务型转型、绿色低碳型转型,通过五年时间努力,全市工业经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水平进一步提升,经济总量取得大幅度增长,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技术创新实现突破,绿色转型取得阶段性成效。

  1、规模总量逐步提升。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在2015年的基础上翻一番,突破1000亿元,年均增长12%。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突破40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突破1300家。

  2、结构调整不断优化。到2020年,力争打造4个千亿元产业集群(特钢及延伸加工、铜及延伸加工、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制造及零部件);2个500亿元产业集群(装备制造、生命健康),4个200亿元产业集群(新型建材、新能源、纺织服装、精细化工)。

  3、创新发展实现突破。到2020年,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家、省级以上校企共建研发中心10家、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12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突破200家,壮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规模,力争在建设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上取得突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例达到20%。

  4、绿色发展卓有成效。到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较2015年下降10%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具体规划目标体系见表2-1。

  表2-1黄石市工业转型和升级“十三五”规划发展目标

  类别指标单位2015年2020年年均增幅(%)

  经济运行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亿元1997.04 4000 15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亿元497.5 1000 12

  产业结构千亿元产业集群个0 4—

  500亿元产业集群个0 2—

  200亿元产业集群个3 4—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724 1300—

  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例%13 20—

  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家15 20—

  省级以上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家5 10—

  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家8 12—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家104 200—

  绿色发展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9.5-15—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2 95—

  2.5规划发展重点

  超常规发展新兴产业:瞄准重点领域和方向,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以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产业为突破口,加快培育一批具有黄石特色的新兴产业,形成新的产业支撑。

  做优做强传统产业:以供给侧改革为方向,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重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加快转型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新型建材三大传统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打造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特色冶金延伸加工产业基地,培育形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精深加工2个千亿元产业集群。

  培育壮大优势产业:按照“抓特色、强骨干、补短板、增实力”的要求,积极培育装备制造、智能模具、生物医药、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等优势产业,推动黄石制造实现跨越发展。

  加速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方向,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互动发展,着力打造综合服务、大数据、创业、研发、检测、电商交易、人才技能培训等七类服务平台,培育2家国家级服务平台,5家省级服务平台,全面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平台整体规模和服务功能。

  3规划符合性、协调性及制约因素分析

  3.1规划符合性、协调性分析

  本规划基本符合《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湖北省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2017修订)》、《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黄石市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与《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湖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黄石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4-2017)》、《黄石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黄石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黄石市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基本协调。

  3.2规划制约因素分析

  (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复合型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保政策更加严格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多领域多类型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在大气污染方面,传统煤烟型污染与臭氧、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并存,工业与交通环境污染交织。在水污染方面,生产与生活水污染现象并存,水环境质量改善见效缓慢。固体废物方面,垃圾分类基础较弱,循环利用比例较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起步较晚,在基础研究、风险管控、制度建立等方面有待加强。同时,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对环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十三五”是黄石市深入实施“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关键时期,也是振兴黄石制造、推进工业绿色转型的关键时期。故本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既要实现经济总量大幅度增长,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又要保护生态环境,使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近年来,黄石市水、大气环境质量不容乐观,需进行改善

  规划区内湖泊、江河等水体流动性不好,部分河(湖)岸湿地及绿带建设较为滞后,致使水体自净能力较弱。部分地区农业承包制水生作物生长导致湖容降低,工业园区初期雨水排入湖内导致水质逐年变差逐步呈现富营养化。现阶段,黄石市大部分地表水环境质量不能达到应有的功能类别标准。

  根据《黄石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11年~2015年)》及黄石市2016年环境质量公报,黄石市近6年PM10均出现超标现象,不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要求。而规划区域内部分企业仍存在无组织排放,道路扬尘、建筑工地粉尘、居民油烟等面源污染治理较为滞后,空气质量有待于提高。

  规划区部分地区由于受到冶炼工业历史污染影响,土壤中重金属超标,且相应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滞后,土壤质量有待改善。

  故本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既要实现经济总量增长,满足工业的发展需求,又要加大区域内水体、大气环境、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减少面源污染,加强总量控制,改善环境质量。

  (3)环境基础设施有待完善,环境监管及风险防范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三五”期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住人口的增长,相应的环境污染负荷持续增加,现有的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公共服务功能与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此外,工业园区存在监测点位不够、缺乏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等特征污染物监测设施、缺乏园区级事故池、水体事故截断闸等应急处理设施、应对特大暴雨排涝能力不足等问题,故本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既要实现经济总量大幅增加,满足工业的发展需求,又要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机构人员、加强执法技术能力建设。

  (4)规划区域内部分区域工居混杂,各产业交叉布局,未形成产业聚集,不利于长远发展

  “十二五”期间黄石市政府积极建设新型工业示范园区,引导工业企业集中入工业园。不仅有利于产业集群发展,形成规模效应,而且有利于控制工业污染影响,减少“邻避”效应。但黄石市域范围大,工业园区众多,各片区规划自成一体,相互间缺乏产业关联。部分园区规划定位及产业布局不清晰,缺少园区特色,在后期产业引入及布局时产业类型及分布较为杂乱;部分园区虽已进行了规划和规划环评,但在后期招商引资过程中,并未严格执行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导致园区产业布局凌乱,局部区域工居混杂,未形成产业聚集,不利于长远发展。同时,产业的交叉布局可能造成不同行业间的交互影响。

  (5)传统工业占比较大,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

  “十三五”时期,黄石市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由中低端迈向中高端,经济社会将持续保持快速发展。在大力发展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智能装备等新兴产业同时,化工医药、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深加工制造、汽车制造等传统工业仍占很大比重,传统发展模式和路径转型带来的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更加突出,环境承载和治污减排面临比较大的考验,“不欠新帐,还清旧帐”任务十分艰巨。故本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既要实现经济总量大幅增加,满足工业的发展需求,又要保护生态环境。

  (6)园区涉重产业规模及重金属产污量已远超现状环保设施处理能力,严重制约规划发展

  “十三五”时期,规划区着力打造临江、西部制造两个工业密集带,构建以“两区两带”为支撑的先进制造业发展格局,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机电设备制造、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等行业,上述行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重金属污染。由于企业数量多,分布分散,监管难等问题,区域重金属污染存在较大隐患。随着黄石市工业蓬勃发展,产业发展要求不断壮大,这就为重金属总量控制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现阶段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未对重金属类污染物设置单独的净化工艺,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尚未投入运营。当前涉重产业规模及重金属产污量已远超园区初期规划规模,尾水由韦源河排入长江,韦源河入江口及其下游江段属于长江黄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污水厂尾水入长江后,难以避免对四大家鱼种质资源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将严重限制工业发展。故本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既要满足工业的发展需求,又要严格按照重金属防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要求对工业园区涉及的“重点污染物”进行严格管理,保护生态环境。

  4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2016年黄石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67天,优良率为73.0%。其中优34天、良233天、轻度污染86天、中度污染10天、重度污染3天。全年99个污染日中,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的有70天,占70.7%;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的有29天,占29.3%。

  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为19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为31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为89微克/立方米,PM2.5年均浓度为57微克/立方米,臭氧年均浓度为158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年均浓度为2.5毫克/立方米。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比2015年下降了16.2%、12.7%、9.5%、6.1%。降尘量年均值为9.74吨/平方公里•月,比2015年下降了3.96吨/平方公里•月,下降幅度为28.9%。

  2016年大冶市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314天,优良率为85.8%。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为20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下降35.5%;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为32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5.9%;PM10年均浓度为86微克/立方米,与2015年上升7.5%;年均降尘量为12.3吨/平方公里•月,比2015年上升2.5%。

  2016年阳新县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91天,优良率为80.2%。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为24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下降17.2%;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为27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下降15.6%;PM10年均浓度为96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上升18.5%;年均降尘量为6.34吨/平方公里•月,较2015年下降25.8%。

  4.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

  黄石市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控的主要水体有:长江黄石段、磁湖、青山湖、大冶湖、保安湖、富水、舒婆湖、网湖、王英水库。各监测断面水质监测统计结果见表4-1。

  表4-1 2016年黄石市地表水水质监测统计结果

  序号行政区域地表水名称执行类别水质达标率超标项目营养状态

  1市辖区长江黄石段Ⅲ100%----

  2磁湖Ⅲ88.9%总磷、石油类轻度富营养

  3青山湖Ⅴ83.4%总磷、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重度富营养

  4大冶市大冶湖Ⅱ85.7%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轻度富营养

  5保安湖Ⅱ85.7%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轻度富营养

  6阳新县富水Ⅲ100%----

  7王英水库Ⅲ100%--中营养

  8网湖Ⅲ95.2%总磷中营养

  9舒婆湖Ⅲ90.5%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轻度富营养

  2016年,长江黄石段水质、富水Ⅲ类水质达标率均为100%。磁湖水质呈轻度富营养化特征,Ⅲ类水质达标率为88.9%,总磷、石油类两项指标超过Ⅲ水质标准,总体水质状况与2015年相比无明显变化。青山湖水质呈重度富营养化特征,Ⅴ类水质达标率83.4%,总磷、氨氮、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等四项指标超过Ⅴ类水质标准,总体水质状况与2015年相比无明显变化。大冶湖水质呈轻度富营养化特征,Ⅱ类水质达标率为85.7%,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等三项指标超过Ⅱ类水质标准,总体水质状况较2015年略有改善。保安湖水质呈轻度富营养化特征,Ⅱ类水质达标率为85.7%,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等三项指标超过Ⅱ类水质标准,总体水质状况较2015年略有改善。网湖水质呈中营养化特征,Ⅲ类水质达标率为95.2%,总磷超过Ⅲ类水质标准,总体水质状况较2015年略有改善。舒婆湖水质呈轻度富营养化特征,Ⅲ类水质达标率为90.5%,总磷、化学需氧量超过Ⅲ类水质标准,总体水质状况较2015年略有下降。王英水库水质呈中营养化特征,Ⅲ类水质达标率为100%。

  长江和富水是黄石市主要饮用水水源,长江黄石段饮用水源断面水质达标率为99.9%,富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4.3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黄石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11年-2015年)》,2015年黄石市浅层地下水中除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超标以外,其余项目均未超标;2015年黄石市深层地下水中除总大肠菌群超标以外,其余项目均未超标。

  4.4声环境质量现状

  ①区域环境噪声

  2016年黄石市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1.1分贝,较2015年下降3.2分贝,小于55分贝面积的比例为82.0%,质量等级为较好。主要声源为生活噪声,占90.1%;其次为交通噪声,占8.9%;其它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合计占1.0%。

  大冶市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48.7分贝,较2015年下降0.1分贝,小于55分贝面积的比例为97.0%,质量等级为好。主要声源为生活噪声,占61.3%;其次为交通噪声,占7.7%;其它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其它噪声合计占31.0%。

  阳新县兴国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3.2分贝,较2015年上升0.5分贝,小于55分贝面积的比例为69.8%,质量等级为较好。主要声源为生活噪声,占65.1%;其次为交通噪声,占29.2%;其它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合计占5.7%。

  ②道路交通噪声

  2016年黄石市城区道路昼间交通噪声平均值为71.7分贝,较2015年上升0.7分贝,超过70分贝的路段占总干线长度的74.4%,质量等级为一般。

  大冶市城区道路昼间交通噪声平均值为72.3分贝,较2015年上升1.4分贝,超过70分贝的路段占总干线长度的71.4%,质量等级为较差。

  阳新县兴国城区道路昼间交通噪声平均值为67.0分贝,较2015年下降3.6分贝,超过70分贝的路段占总干线长度的43.3%,质量等级为好。

  4.5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黄石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11年-2015年)》,2015年对大冶市陈贵镇矿山村青春养殖场及阳新县军垦农村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

  2015年大冶市陈贵镇矿山村青春养殖场土壤环境质量中有害元素铜、锌(最大浓度558mg/kg)浓度值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标准(6.5<pH<7.5)。大冶市陈贵镇矿山村青春养殖场土壤污染综合指数为3.62,属于中污染。

  2015年阳新县军垦农场土壤环境质量中有害元素镉、锌(最大浓度929mg/kg)浓度值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标准(pH<6.5)。阳新县军垦农场土壤污染综合指数为2.99,属于轻污染。

  4.6污染源现状排放情况

  ①废气

  2015年,全市工业废气排放总量2906.61亿标立方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为55011.4吨、38128.88吨、37156.11吨。各行政区域废气排放量具体情况见表4-2。

  表4-2 2015年黄石市各行政区工业废气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一览表

  行政区工业废气排放总量

  (亿标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量(吨)氮氧化物排放量(吨)烟(粉)尘排放量(吨)

  黄石市2185.66 36522.47 17888.12 9576.64

  大冶市457.14 11965.80 10817.80 11472.79

  阳新县263.80 6523.12 9422.96 16106.68

  合计2906.61 55011.40 38128.88 37156.11

  截止到2015年底,全市重点污染源企业共安装工业废气处理设施25台(套),其中脱硫设施10台(套)、脱硝设施15台(套)。

  ②废水

  2015年,全市353家企业工业废水排放量为4666.68万吨,各行政区工业废水排放情况见表4-3。

  表4-3 2015年黄石市各行政区工业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一览表

  序号行政区废水排放量(万吨)化学需氧量(吨)氨氮(吨)

  1黄石市1124.32 1927.26 98.89

  2大冶市2572.84 1637.47 104.61

  3阳新县969.52 987.35 109.61

  4合计4666.68 4552.08 313.11

  截止到2015年底,全市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9座,年处理污水约1.28亿吨。

  ③工业固体废物

  2015年,黄石市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主要为尾矿、冶炼废渣、粉煤灰和炉渣。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212.39吨,综合利用量1047.07万吨,处置量58.61万吨,贮存量为106.71万吨。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8.99万吨,综合利用量为1.78万吨,处置量7.21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率为91.2%,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率为100%。黄石市各行政区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利用情况见表4-4。

  表4-4 2015年黄石市各行政区工业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一览表

  行政区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产生量(万吨)综合利用量(万吨)处置量(万吨)综合利用率(%)处置率(%)产生量(万吨)综合利用量(万吨)处置量

  (万吨)综合利用率(%)处置率(%)

  黄石市7.32 0.13 7.19 1.78 98.22 512.67 456.4 56.27 89.02 100

  大冶市1.61 1.59 0.02 98.76 1.24 521.13 469.46 2.34 90.09 90.53

  阳新县0.06 0.06 0 100 0 178.59 121.21 0 67.87 67.87

  全市8.99 1.78 7.21 19.80 80.2 1212.39 1047.07 58.61 86.36 91.2

  5规划优化调整建议

  5.1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建议

  黄石市工业园区布局应从市级层面上进行统筹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和产业布局,严格执行项目准入标准,项目建设条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区域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严禁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隔离带,原则上远离人口密集区,与周边居民区保持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建议本次规划位于黄石市内工业园区范围外、污染排放较大、有环境风险的项目应入园,便于污染集中治理和风险防控。在具体工业项目上,应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项目选址,严格保护规划区域内环境敏感区域,处理好项目发展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实现工业项目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多赢局面。

  (1)建议优化园区产业功能布局,统一园区内资源配置,使之符合本次规划的产业定位,促进形成产业链。

  规划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内目前已有大量企业入驻,企业产业类型复杂多样,大部分与目前规划产业布局相一致,但少数企业与目前规划产业布局存在不一致。故需对现存企业进行区别对待,产业布局相一致的轻污染和无污染企业予以保留,对达不到投资强度且污染严重的企业考虑搬迁调整;与产业规划不一致的企业控制规模,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环境监督和污染治理,远期适时搬迁调整。后期入区产业,要严格控制类型,统一板块内资源配置,使之符合本次规划的产业定位及布局,促进形成产业链。

  (2)各区域在空间发展、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要统筹发展,形成产业集聚区,合理布局区域产城融合,避免区域工居混杂。

  黄石市域范围大,工业园区众多,各区域在空间发展、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缺乏常态化协调机制,造成一定的低效竞争和重复建设,部分区域产城融合的布局不合理,出现工居混杂,未形成产业聚集,不利于长远发展。故后期各区域要统筹发展,合理布局,避免区域工居混杂。

  (3)建议临江的产业布局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的要求。必须强化相应的污染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尽量降低对长江的环境污染及风险。同时严格控制和管理生态环境风险敏感流域、区域的规划布局,对位于敏感区内的建设用地,应进行用地性质的调整和开发强度的控制,严禁敏感产业进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鄂办文[2016]34号)、《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10号),针对矿产资源开采、煤化工、石化行业的石油炼制及加工、化学原料制造、冶金行业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建材行业的水泥、平板玻璃和陶瓷制造、轻纺行业的印染、造纸业等,沿江1公里以内禁止新布局,沿江1公里以外从业控制,适度发展。

  (4)建议规划中明确工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工业园区的建设应将大型市政设施按镇、县等整体“一体化”配置、中小型设施按单元进行“标准化”配置的思路,合理布局污水、排水及环卫等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全面实现空间集中、用地集约、配置高效的空间发展格局。

  (5)根据《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提出了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指标约束,将各类经济社会活动限定在红线管控范围以内。故本规划中应明确后期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5.2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建议

  规划发展重点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年本)》和《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名单》,充实完善积极稳妥化解工业行业过剩产能方面的内容,全面落实《湖北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纲要(2015-2025)》、《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6]82号)等要求,加快推进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建立既严又实产能置换工作机制,依据国家部委相关文件精神和会议要求,加快制定《黄石市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建立产能置换工作的长效机制。

  建议要明确提出提高新增产能质量,差别化准入各个产业及规模。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多领域多类型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保政策更加严格,对环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黄石市水、大气现状环境质量不容乐观,需进行改善。在生态环境问题较为严峻的情况下,建议在规划中提出提高新增产能质量,鼓励发展优质产能,差别化准入各个产业及规模。通过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促进新增产能更优,新增产品更加环境友好,在完成工业总产值目标的同时,保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5.3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建议

  (1)建议规划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内容。积极争取天然气资源配额,优化天然气管网布局,增加天然气应急储备。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项目,推进生物质能规模化利用。推进“特高压靠城、超高压进城”,争取省内新增电力、三峡水电配额和西南水电补给,提高电力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通过能源的多元化供应从源头降低对煤炭的消费需求,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减少污染物排放。

  (2)建议规划明确提出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要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天然气、电力等替代小型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小锅炉、工业窑炉,全部予以关停拆除,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3)建议补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内容。开展重点行业节能改造。火电行业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钢铁行业对现有工艺流程进行优化,鼓励采用节能和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开展余热余压回收利用项目,提高二次能源利用率。对于工业燃煤锅炉,推广应用先进高效的燃烧技术,提升锅炉的燃煤效率和节能效果。钢铁、化工、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资源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清洁生产标准I级标准。

  5.4落实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议

  深入实施国家、湖北省、黄石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计划,按照污染防治要求,加强工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企业未批先建、未验收即投入运营等违法行为未落实整改的,以及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不得新增产能;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进行通报、挂牌督办。

  各地制定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工作目标,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要求,采用包含经济手段在内的多种管控措施。督促工业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严格落实自行监测要求,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

  5.5实施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建议

  严格落实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从源头控制能源消费增长。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黄石市需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推动实施黄石市相关产业工业企业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措施。

  5.6完善清洁生产建议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推行工业企业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十三五”期间重点企业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其他企业有序推进实施,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二级标准要求或行业平均水平。

  5.7推进循环型工业体系建设建议

  根据“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湖北省重点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经验,制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组织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在“十三五”期间提升工业企业循环再生比例。

  积极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利用。加快废钢加工配送体系建设,鼓励废钢资源回收利用;鼓励含铁除尘灰、尘泥、氧化铁皮在厂内高效循环利用;鼓励对冶炼渣、脱硫渣、炉渣开展高附加值综合利用,估计采矿废石的再选与利用。

  按照绿色可循环目标,促进钢铁制造流程优化与升级,促进产业耦合,建设工业生态园区,推进钢铁与石化、建材等行业间的耦合发展,带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钢铁制造、能源转换和废弃物消纳的三大功能。加大高强度、长寿命、耐腐蚀等钢材品种的开发应用,引导钢材科学消费。推广应用钢结构,实施节能电机和变压器能效提升等工程。

  5.8规划发展时序建议

  建议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应进一步提前完善区域内配套管网及处理设施,保证区域开发前建设完成,完善周边配套环保设施,保证区域正常发展。

  随着黄石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住人口的增长,相应的环境污染负荷持续增加,现有的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公共服务功能与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此外,工业园区监测点位不够、缺乏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等特征污染物监测设施、缺乏园区级事故池、水体事故截断闸等应急处理设施。区域配套环保设施不足,将会制约规划区域工业的发展。故应将环保配套设施作为十三五期间的重点工程,确保其在工业企业项目前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5.9补充环境管理内容的建议

  建议规划方案中增加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规划目标应与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等相衔接。

  规划实施期间,应加强工业领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污染综合防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化学品管理、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完善规划重点项目所在园区的环境管理机构,加强环境管理能力,营造环境友好的工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5.10规划实施过程中的优化建议

  建议严格控制用地开发,避免产生工业用地分散布设、插花建设的现象。从规划区现状用地布局来看,现状部分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混杂分布,且用地比例失调。故现状用地布局需按各工业园区规划用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以提高产业园内产业链关联度,促进职住平衡,实现各类用地集约化布置。规划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用地开发,避免产生各类用地分散布设、插花建设的现象。

  6环境保护对策

  6.1大气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1)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以“清洁”能源为主是保护大气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工业园区除了严格控制未来工业污染外,必须优化该区域的能源消费结构。能源转向以清洁能源电、天然气和低硫油等。对冶炼企业的余热综合利用,以达到节能降耗和减排目的。全面拆除全市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的拆除或者清洁能源改造。

  (2)合理布局,严格环境准入

  入驻企业的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布局。针对入驻项目排放的工艺尾气情况,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布局和调整厂区平面布置,排气筒高度需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以最大可能减少对区域空气环境的影响。

  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联动机制,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和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环保准入要求、违反“节能减排”原则、违反“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有关要求、《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黄政发〔2016〕31号)有关要求: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炉窑及各类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在项目环评阶段,对涉及铅、镉等有毒污染物排放的,应对相应污染物进行评价,并提出污染减排控制措施。

  (3)建设期扬尘防治措施

  由于各项目施工时,扬尘污染较大,需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4)强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

  对有组织排放工艺废气的,要根据生产工艺特点选择相应的更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等有效的环保治理措施,烟(粉)尘、SO2、NOx污染物源要装在线监测设施。

  (5)严格控制重金属尘排放

  ①工艺过程严格控制,降低重金属进入烟气的量;

  ②尽可能减少工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企业厂界监控点处污染物浓度必须达标。

  ③加强含重金属颗粒物烟气的收尘处理。

  (6)工业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加快推进“两高一资”产业技术升级改造,落实对关停的“五小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大力实施“回头看”机制,严防死灰复燃。研究制订钢铁、化工行业重污染生产线环保搬迁或者改造工作方案,有计划的推进“退城入园”。加强钢铁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快新型干法水泥窑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玻璃企业脱硝设施升级改造。

  针对工艺废气产生量较大的企业,应在产生工业废气工段的设备上安装集气装置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处理率达到90%以上,可有效地降低有机废气对周边的环境。

  (7)合理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对按法规需要设立卫生防护距离的工程,必需设立相应的防护距离,各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具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为准。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建设居民区、生活服务区、办公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已有的环境敏感区应分时段、有计划的实施迁出。

  (8)加强废气事故排放风险防范措施

  加强消防和风险事故防范意识,对废气处理设施定期维护和检查,制定各类风险事故应急措施,特别是使用和贮存强酸、强碱等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9)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各工业园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尽可能在有限的排污指标范围内引进更多生产工艺较先进、排污较少的项目。各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物最终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境允许排放量。

  6.2水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1)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污水集中处理与就地处理相结合,企业的工业废水均须先进行预处理达到车间排污口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可和生活污水一起排入污水管网,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相应标准后排放,严禁随意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受纳水体。所有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未完成的工业集聚区,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2)促进废水循环综合利用,减少废水排放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加强水资源的综合调配和管理,促进污水循环再生回用。在区域管理层次上,采用调配的方式尽量利用较清洁的工业废水。鼓励节约用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提高水的循环使用率。企业应严格控制用水定额,提高新鲜水的重复利用率。

  (3)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

  实行工业园区、企业两级排污总量控制,工业园区的放总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或将排放总量控制在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容量之内。引进工业项目时尽可能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废水控制措施,拒绝水耗高、废水排放量大、废水处理难度大的项目,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从源头上减少废水污染源的产生,以保证工业园区和城市总体水环境质量。

  (4)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建立适当的奖惩制度

  持续推进实施清洁生产,特别是新引进的项目,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减少水资源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原有的落后的生产工艺,应尽量淘汰或技改。建立适当的奖惩制度,鼓励企业保护水资源,通过经济和荣誉上的双重刺激对清洁生产执行好、排污量少的企业进行激励,对水量大排污量大的企业进行限制。

  (5)控制用水总量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6)专项整治重点行业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对钢铁、印染、有色金属、电镀等行业完成清洁化技术改造,铝型材行业实施无铬工艺或废水治理回用工艺技术改造。

  (7)污水处理厂、管网必须与规划区同步建设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应按规定限期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8)加强污水事故风险防范措施

  入工业园区企业必须设置废水事故排放应急系统,一旦发生事故排放,能及时处理,将对环境的危害降至最低。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强化日常监测与分析,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尾水稳定达标排放,杜绝事故性排放,并成立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在事故排放发生后及时予以控制,最大限度防止规划区污水污染。

  (9)防止地下水污染

  防止工业“三废”对地下水污染要切实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采取闭路循环、把工业“三废”的污染消化在生产过程中。工业“三废”达标排放、合理布局,强化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禁渗坑渗井排放,所有排污沟、渠应全部硬化和密封,严禁下渗污染。特别应注重对用水量较大企业的排污治理,实行达标排放。

  对全市石化(生产、贮存、销售)企业、工业园区、有色金属冶炼厂、矿山开采区、铬渣填埋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切实提升环境风险处置能力。

  6.3声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1)工业噪声控制

  为了防患于未然,建议各工业企业在噪声污染控制上做到:

  ①工业企业各种噪声源必须做到达标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

  ②从噪声源上控制噪声是最积极、最有效、最合理的措施之一。各企业生产设备和辅助设备在选型、采购时应考虑使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噪声。

  ③对各企业而言,要针对不同的噪声源特性,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如可采用消声器来降低空气动力设备的进排气口噪声和沿管道传播的噪声;采用吸声材料、吸声结构来降低噪声发射引起的混响声;此外还可在噪声传播途径上设置隔声罩、隔声室、隔声屏、隔声棚、隔声门、隔声窗等来阻挡噪声传播。

  ④优化工业区内部布局,将一些主要以噪声污染为主的企业设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⑤各工业企业应尽可能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厂区的中央,以增加噪声的自然衰减距离,发挥建筑阻挡噪声传播的作用,既可减少车间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同时又可减少噪声治理费用。此外各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正常使用。

  ⑥各工厂企业在厂区车间外、厂区道路两侧、厂区围墙内侧均应进行绿化设计,既美化环境,又有降噪、除尘作用。

  ⑦工业区内的企业的围墙应根据噪声污染情况采取不同于一般的修建方法,建设实体的生态化隔音墙。

  目前,围墙从形式上大致可分为装饰型、实用型、环保型等三种类型。工业区涉及的企业多有噪声污染,围墙的设计应更多的考虑其阻隔噪声污染,保护周边环境的功能。建议在临近居民区的边界及生产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边界重点建设实体性隔音墙,适当加高,并大密度种植浓密植物,作为对噪声、扬尘及有害气体的防护墙。以体现工业区建设的环境优先的原则和生态性。

  (2)建筑施工噪声控制

  建筑施工噪声在不同的施工阶段影响是不同的,其对环境的污染主要在土石方、基础和结构施工阶段。施工机械中的高噪声设备有打桩机、振动棒、电锯、搅拌机、切割机、运输车辆等,最高声级达100dB(A)以上。对建设施工噪声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控制和管理:

  ①建设中采取低噪声的施工工艺,如用液压打桩代替冲击打桩,用低噪声施工设备代替传统的高噪声设备。

  ②对一些固定的高噪声设备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如搅拌机、木工机械、线材切割机等设备应放置在远离居民住宅处,并采取一些噪声屏蔽措施。

  ③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和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教育。建设项目施工前,必须经过环保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对于那些必须连续施工工程在夜间施工时,应经地方环保部门批准,并事先向居民做好宣传工作。同时,教育施工人员文明施工,消除那些不必要的噪声,以减少施工噪声污染危害。

  6.4土壤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1)加强工业土壤污染来源控制

  严格工矿企业环境准入,尤其要提高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企业环境准入门槛,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以大冶市、阳新县等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炼铜、土法炼金等违法冶炼活动,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的土壤环境监管。

  (2)加强工业工地环境风险管控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3)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在对工业地块和矿业废弃地土壤质量调查基础上,建立工业污染地块和矿业废弃地治理优先名录,开展适宜的修复技术筛选。明确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单位、资金来源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到2020年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完成95%以上。

  6.5固废污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固废和废液从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因管理不善而进入环境,要控制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必须从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废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的散失,并采用有效处置方案和技术。

  (1)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

  首先规划区域应按照循环经济手段来发展产业,调整能源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一步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特别是危险废物发生量。对产生的固废应按照“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原则,提出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规划方案。对有用物料回收再利用,对目前还不能回收利用的,应遵循“无害化”处置原则进行有效处置。

  加强冶炼渣、粉煤灰、尾矿、煤矸石、脱硫石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污泥、农作物秸秆、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等综合利用,细化具体措施,推进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再利用、秸秆废屑处理及资源化再生复合材料等项目的建设。积极探索企业内部消化、企业间优势互补和外部市场开拓等多种综合利用途径。

  (2)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

  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将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并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整治工作。协调交通运输部门,探索建立重点监管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转移GPS监控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运输过程中的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规范废硫酸、废抗生素药渣、废矿物油等分类收集、贮存、预处理和综合利用。加强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冶炼厂砷渣及大塘污泥、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铬渣、创冠环保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技术开发力度,拓宽综合利用途径。

  升级改造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开展历史遗留危险废物排查和评估。整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贮存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大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6.6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体系

  (1)建立和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环境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开展环境健康调查监测评估,严格环境风险预警预案管理,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建设。

  (2)防范放射与电磁辐射环境风险:加强放射源及电磁辐射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强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防范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深化重金属重点行业综合防控,强化涉重区域环境健康风险防控。

  (4)防范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加强化学品管理能力建设,对高环境危害、高健康风险化学物质实施管制,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污染。

  7环境管理与跟踪评价

  7.1环境管理

  (1)环境管理基本原则:

  ①环境保护必须与工业生产同步发展

  应做到环境保护和生产建设同步协调发展,这应成为黄石市工业发展建设的指导方针。应树立起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生产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相统一的观点,正确处理和调节经济活动。环境管理是黄石市工业发展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到工业发展建设的全过程中。

  ②全面规划、综合防治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整体规划中,发动各部门,从各方面综合防治环境污染。同时,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同区域的环境保护计划和目标相适应;增加的污染负荷必须与环境容量相适应。并且在引进企业的发展计划中,引进企业应在原料、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宣传、培训计划中包含环境保护的内容。同时制定相应的实施步骤和行动计划,确保污染综合防治目标的实现。

  ③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控制污染宜采取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管治结合、综合治理等手段和办法,以获得最佳的环境效益。

  ④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保护好环境

  要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提高综合利用效率;把治理“三废”、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把“三废”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⑤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加强黄石市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提高公众参与,采纳合理建议。

  (2)环境管理建议:

  环境管理工作应在黄石市环保局及各区环保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环境主管部门应全面履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有效地保护的环境质量,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负责环保规划的制订及实施,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督办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和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ISO14000体系管理体系的运行。

  环境管理机构常规的职责应包括: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湖北省黄石市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协助管理机构协调区域开发活动与环境保护活动;

  协助管理机构制定的环境方针;制定区域的环境管理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负责区域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保持;

  负责监督与实施的环境管理方案;负责制定和建立内有关环保制度与政策;负责的环境统计、污染源建档等工作;

  督促新引进项目,老企业的改扩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常规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进行环境教育与培训;

  协助黄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做好常规环境监督监测工作;

  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储、运设备的应急处置方案,检查落实安全消防措施,开展环保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并负责处理各类污染事故及火灾事故,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

  负责监督环保公建设施的运行、维修,以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接受上级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工作。

  (3)环境管理措施:

  ①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以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排污。完善污染治理责任体系,环境保护部门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企业排污行为实施监管执法。按照国家时限要求依法完成全市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建设全市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

  ②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督促企业履行自行监测、自证守法的基本责任,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2018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规范排污口设置,实施“阳光排污口”工程,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逐步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对企业守法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③排查并公布不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巡视和抽查力度。全面推行企业环保信用评级,发挥环保信用在企业经营活动和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管理中的约束作用。对查出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产或停产整治,并对其进行环保信用降级处理;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并记入环保信用“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倒逼不达标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十三五”期间,各级政府逐步建立“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分类管理。

  ④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限期稳定达标排放改造。以采选、钢铁、水泥、有色、铝型材加工、制浆造纸、印染、化工、食品加工、饮料、原料药制造、电镀等行业为重点,分流域、区域制定重点行业企业限期整治方案,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营措施。加大沿长江及长江干流、大冶湖、富河等重点企业环境隐患排查和集中治理力度,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专项治理任务,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要求,并鼓励企业继续减污。

  ⑤强化工业聚集区污染专项治理。健全“一园一档、一厂一策”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以化工、医药、金属冶炼、铝型材加工、电镀等为主导产业的工业聚集区环境监管。对特征环境质量因子不达标、工业废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等问题突出的工业聚集区,制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加强工业园区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收集系统建设与提标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工业聚集区应按规定建成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18年底前,完成已有工业聚集(园)区环境影响核查和跟踪评价,以及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

  ⑥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清洁化改造总体计划,分年度落实任务。重点推进采选、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铝型材加工、医药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纺织印染、食品饮料、农副产品加工、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清洁化技术改造方案。到2020年所有涉重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2项目环境准入

  环境准入参考依据主要有:《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

  黄石市工业发展项目原则上分为禁止类项目、限制类项目、鼓励类三类,若不属于以上三类则属于允许类项目。

  禁止类项目应严格禁止引入;鼓励类项目应加快审批进度,尽快实施;对于限制类项目,审批过程中视具体情况有条件地引入,但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根据工业园环境容量,把好总量控制关。

  (1)禁止类项目:

  禁止入驻项目是指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业及工艺,排污量较大、污染控制难度大,可能会对当地环境与生产带来恶劣影响的项目,以及位于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

  禁止引入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2013年修订)中淘汰类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淘汰类的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明令淘汰的项目、不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原则的项目、污染物无法达标排放的项目。另外,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10月23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的通知》(发改产业[2007]2792号)的要求,坚决防止落后生产能力的流动和转移。

  (2)限制类项目:

  限制引入的项目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2013年修订)中限制类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限制引入的项目。此外,对于已入驻的限制类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也应进行适当控制,可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即在合理分配初始排污权的基础上,对于治污措施得力、排污量未达到其排污权的企业,允许其在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排污权的转让,以推动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和设备,加大治污力度;同时,为黄石市产业的升级完善创造条件。

  (3)鼓励类项目:

  鼓励入驻项目主要指区域循环经济链条上的必备项目以及低能耗、低水耗、低污染、高效益、高科技项目。在环保方面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要求,鼓励入驻项目审批时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有助于区域循环经济链条的形成,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介于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开拓国内市场;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产业技术进步,提高竞争力;国内存在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保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表7-1黄石市工业园区环境准入的原则要求

  区域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①各工业区主导产业中规模、工艺、环境等方面满足行业相关要求的先进企业。

  ②各工业区主导产业链条上相关企业。

  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鼓励类的项目。

  ④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6号文《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鼓励引入的项目。

  ⑤信息产业高科技项目,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园区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环保设施,以及环保产业等项目,对园区经济链条上的低污染的物流产业也应予以鼓励。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限制类项目。

  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③符合规划及产业政策的要求,但与项目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污染型企业。

  ④对于已入区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也应进行适当控制,按照“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原则。按照排污权交易制度,即在合理分配出示排污权的基础上,对于治污措施得力、排污量未达到其排污权的企业,允许其在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排污权的转让,以推动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和设备,加大治污力度。同时,为园区产业的升级完善创造条件。

  ⑤限制涉重项目引入,新(改、扩)建涉重项目实行重金属排放量倍量置换。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与各开发区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项目。

  ②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的项目;产能过剩、高环境风险行业项目,使用高毒、高污染原料、产生强烈刺激性异味的行业项目。

  ③工艺废气中含有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④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达不到规模经济的项目。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⑤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至开发区。禁止新建国家已明确的产能严重过剩产业;

  ⑥黄石港区、汪仁等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和居住等环境敏感区和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工业企业。

  ⑦区域铜实际排放总量超过全区总量控制指标70%时,禁止引入电子信息产业涉铜排放项目。

  ⑧禁止引入不符合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相关行业准入的项目

  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①各工业区主导产业中规模、工艺、环境等方面满足行业相关要求的先进企业。

  ②各工业区主导产业链条上相关企业。

  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鼓励类的项目。

  ④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6号文《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鼓励引入的项目。

  ⑤信息产业高科技项目,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园区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环保设施,以及环保产业等项目,对园区经济链条上的低污染的物流产业也应予以鼓励。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限制类项目。

  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③符合规划及产业政策的要求,但与项目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污染型企业。

  ④对于已入区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也应进行适当控制,走向“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原则。按照排污权交易制度,即在合理分配出示排污权的基础上,对于治污措施得力、排污量未达到其排污权的企业,允许其在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排污权的转让,以推动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和设备,加大治污力度。同时,为园区产业的升级完善创造条件。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与各开发区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项目。

  ②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的项目;产能过剩、高环境风险行业项目,使用高毒、高污染原料、产生强烈刺激性异味的行业项目。

  ③工艺废气中含有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④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达不到规模经济的项目。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⑤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至开发区。禁止新建国家已明确的产能严重过剩产业;

  ⑥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和居住等环境敏感区和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工业企业。

  ⑦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阳新技术经济开发区①各工业区主导产业中规模、工艺、环境等方面满足行业相关要求的先进企业。

  ②各工业区主导产业链条上相关企业。

  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鼓励类的项目。

  ④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6号文《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鼓励引入的项目。

  ⑤信息产业高科技项目,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园区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环保设施,以及环保产业等项目,对园区经济链条上的低污染的物流产业也应予以鼓励。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限制类项目。

  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③符合规划及产业政策的要求,但与项目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污染型企业。

  ④对于已入区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也应进行适当控制,走向“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原则。按照排污权交易制度,即在合理分配出示排污权的基础上,对于治污措施得力、排污量未达到其排污权的企业,允许其在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排污权的转让,以推动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和设备,加大治污力度。同时,为园区产业的升级完善创造条件。

  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与各开发区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项目。

  ②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的项目;产能过剩、高环境风险行业项目,使用高毒、高污染原料、产生强烈刺激性异味的行业项目。

  ③工艺废气中含有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④沿江1km禁止新建水泥、陶瓷、平板玻璃项目。

  ④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达不到规模经济的项目。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⑤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至开发区。禁止新建国家已明确的产能严重过剩产业;

  ⑥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和居住等环境敏感区和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工业企业。

  ⑧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西塞山工业园①各工业区主导产业中规模、工艺、环境等方面满足行业相关要求的先进企业。

  ②各工业区主导产业链条上相关企业。

  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鼓励类的项目。

  ④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6号文《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鼓励引入的项目。

  ⑤信息产业高科技项目,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园区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环保设施,以及环保产业等项目,对园区经济链条上的低污染的物流产业也应予以鼓励。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限制类项目。

  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③符合规划及产业政策的要求,但与项目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污染型企业。

  ④对于已入区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也应进行适当控制,走向“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原则。按照排污权交易制度,即在合理分配出示排污权的基础上,对于治污措施得力、排污量未达到其排污权的企业,允许其在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排污权的转让,以推动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和设备,加大治污力度。同时,为园区产业的升级完善创造条件。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与各开发区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项目。

  ②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的项目;产能过剩、高环境风险行业项目,使用高毒、高污染原料、产生强烈刺激性异味的行业项目。

  ③工艺废气中含有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④沿江1km范围禁止新建水泥、玻璃、陶瓷项目。

  ④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达不到规模经济的项目。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⑤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至开发区。禁止新建国家已明确的产能严重过剩产业;

  ⑥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和居住等环境敏感区和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工业企业。

  ⑧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①各工业区主导产业中规模、工艺、环境等方面满足行业相关要求的先进企业。

  ②各工业区主导产业链条上相关企业。

  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鼓励类的项目。

  ④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6号文《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鼓励引入的项目。

  ⑤信息产业高科技项目,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园区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环保设施,以及环保产业等项目,对园区经济链条上的低污染的物流产业也应予以鼓励。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限制类项目。

  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③符合规划及产业政策的要求,但与项目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污染型企业。

  ④对于已入区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也应进行适当控制,走向“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原则。按照排污权交易制度,即在合理分配出示排污权的基础上,对于治污措施得力、排污量未达到其排污权的企业,允许其在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排污权的转让,以推动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和设备,加大治污力度。同时,为园区产业的升级完善创造条件。

  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与各开发区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项目。

  ②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的项目;产能过剩、高环境风险行业项目,使用高毒、高污染原料、产生强烈刺激性异味的行业项目。

  ③工艺废气中含有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④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达不到规模经济的项目。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⑤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至开发区。禁止新建国家已明确的产能严重过剩产业;

  ⑥沿江1km禁止新建水泥、陶瓷、平板玻璃项目

  ⑦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和居住等环境敏感区和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工业企业。

  ⑧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下陆长乐山工业园①各工业区主导产业中规模、工艺、环境等方面满足行业相关要求的先进企业。

  ②各工业区主导产业链条上相关企业。

  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鼓励类的项目。

  ④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6号文《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鼓励引入的项目。

  ⑤信息产业高科技项目,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园区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环保设施,以及环保产业等项目,对园区经济链条上的低污染的物流产业也应予以鼓励。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限制类项目。

  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③符合规划及产业政策的要求,但与项目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污染型企业。

  ④对于已入区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也应进行适当控制,走向“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原则。按照排污权交易制度,即在合理分配出示排污权的基础上,对于治污措施得力、排污量未达到其排污权的企业,允许其在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排污权的转让,以推动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和设备,加大治污力度。同时,为园区产业的升级完善创造条件。

  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与各开发区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项目。

  ②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的项目;产能过剩、高环境风险行业项目,使用高毒、高污染原料、产生强烈刺激性异味的行业项目。

  ③工艺废气中含有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④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达不到规模经济的项目。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⑤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至开发区。禁止新建国家已明确的产能严重过剩产业;

  ⑥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和居住等环境敏感区和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工业企业。

  ⑦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铁山西部科技新城①各工业区主导产业中规模、工艺、环境等方面满足行业相关要求的先进企业。

  ②各工业区主导产业链条上相关企业。

  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鼓励类的项目。

  ④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6号文《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鼓励引入的项目。

  ⑤信息产业高科技项目,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园区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环保设施,以及环保产业等项目,对园区经济链条上的低污染的物流产业也应予以鼓励。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限制类项目。

  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③符合规划及产业政策的要求,但与项目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污染型企业。

  ④对于已入区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也应进行适当控制,走向“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原则。按照排污权交易制度,即在合理分配出示排污权的基础上,对于治污措施得力、排污量未达到其排污权的企业,允许其在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排污权的转让,以推动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和设备,加大治污力度。同时,为园区产业的升级完善创造条件。

  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与各开发区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项目。

  ②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的项目;产能过剩、高环境风险行业项目,使用高毒、高污染原料、产生强烈刺激性异味的行业项目。

  ③工艺废气中含有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④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达不到规模经济的项目。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⑤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至开发区。禁止新建国家已明确的产能严重过剩产业;

  ⑥禁止引入采用含铬钝化、含镍封孔工艺的铝型材项目。废水含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三致”污染物;废水经预处理达不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项目。

  ⑦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和居住等环境敏感区和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工业企业。

  ⑧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大冶市乡镇工业园区板块①各工业区主导产业中规模、工艺、环境等方面满足行业相关要求的先进企业。

  ②各工业区主导产业链条上相关企业。

  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鼓励类的项目。

  ④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6号文《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鼓励引入的项目。

  ⑤信息产业高科技项目,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园区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环保设施,以及环保产业等项目,对园区经济链条上的低污染的物流产业也应予以鼓励。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限制类项目。

  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③符合规划及产业政策的要求,但与项目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污染型企业。

  ④对于已入区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也应进行适当控制,走向“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原则。按照排污权交易制度,即在合理分配出示排污权的基础上,对于治污措施得力、排污量未达到其排污权的企业,允许其在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排污权的转让,以推动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和设备,加大治污力度。同时,为园区产业的升级完善创造条件。

  ⑤限制涉重项目引入,新(改、扩)建涉重项目实行重金属排放量倍量置换。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与各开发区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项目。

  ②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的项目;产能过剩、高环境风险行业项目,使用高毒、高污染原料、产生强烈刺激性异味的行业项目。

  ③工艺废气中含有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④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达不到规模经济的项目。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⑤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至开发区。禁止新建国家已明确的产能严重过剩产业;

  ⑥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和居住等环境敏感区和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工业企业。

  7.3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跟踪评价是为掌握规划实施后情况,及时发现规划实施后出现的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其实施计划见下文所示。

  (1)时间安排:按照黄石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时期为2016-2020年。

  (2)评价内容:

  ①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其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的比较分析。

  ②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分析。

  ③对规划实施的意见与改进措施。

  (3)评价方式:可以采取座谈会、调查问卷、现场走访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4)应对方式:

  ①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②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或者收到规划编制机关不良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结果报告的,应当逐级上报至组织审查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改进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或者修订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建议。

  ③规划实施过程中,未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导致该规划实施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三线一单”环境管理要求

  8.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7日印发)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对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一定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功能不降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生态系统结构保持相对稳定,退化生态系统功能不断改善,质量不断提升。

  ——面积不减少。生态保护红线边界保持相对固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性质不改变。严格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禁随意改变用地性质。

  明确划定范围涵盖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主要包括:

  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及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位于生态空间以外或人文景观类的禁止开发区域。不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其他各类保护地:除上述禁止开发区域以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将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主要涵盖: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自然岸线、雪山冰川、高原冻土等重要生态保护地。

  其中黄石市重点保护地名单如下:

  表8-1黄石市重点保护地名单

  类别序号名称

  省级自然保护区1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省级森林公园2黄荆山森林公园

  3东方山森林公园

  4雷山森林公园

  5大王山森林公园

  6大众山森林公园

  国家级湿地公园7大冶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

  8阳新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

  省级风景名胜区9黄石市磁湖风景名胜区

  10雷山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1保安湖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12长江黄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13猪婆湖花鱼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重要湖泊14大冶湖、保安湖、网湖、三山湖、朱婆湖、赛桥湖、海口湖、磁湖、南坦湖、北湖、东西湖、金星月湖、西湖、石灰赛湖、竹林塘、牛湖、杨塞湖、内牧羊湖、大泉湖、米铺湖、太芦湖、春湖、东春湖、青山湖、青港湖、下洋湖、芦灌湖、下司湖、绒湖、上马蹄湖、小赛湖、新保湖、中湖、游荡湖、麦口湖、大坡湖、碧湖塘、下马蹄湖、牛头山湖、独山湖、三汊湖、河赛湖、神灵湖、桥东上湖、田铺塘、桥头湖、太平湖、伍家湖、沟二垱、里湖、桂花塘、石臼湖、下游湖、金家塘、八湘湖、叶家塘、雷家湖、后湖、率洲湖、向家塘、贺师桥湖、西湾塘、芦荡湖、东湾塘、龙眼湖、观音塘、坟前塘、西津湖、西石湖、上游湖、下洋湖

  重要水库15王英水库、杨桥水库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8.2环境质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环境质量底线清单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质量目标。

  (1)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黄石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小于81%,PM2.5年平均浓度不大于51ug/m3。规划区内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5%,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为0,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89%,省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100%。

  (3)声、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声环境质量: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高于55分贝,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不高于70分贝。

  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6.9%,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6.9%。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准入,禁止在0、1类区、严格限制在2类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

  8.3资源利用上线

  (1)地表水资源

  黄石市以地表水供水为主,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38.63亿m3。根据预测计算,2020年工业用水量将达到14.43亿m3,全市总用水量将达到20.63亿m3,未超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但“十三五”期间,黄石市应加大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供水能力从而提高客水资源的利用率,同时应重点做好对黄石市“耗水大户”开展水资源优化管理工作,提高工业生产过程中水的使用效率;以废水再利用为重要支撑,开展各项节水运动,从源头上做好节水工作,在生产和生活中普及节水器材的使用,强调开发区域的水再循环、再利用,建设节水设施,提高工业生产过程中水的利用效率,在现在基础上大幅度提高工业用水的循环利用率,从而减少用水量,使其用水量控制在黄石市水厂可供水能力的范围内。

  (2)能源资源

  根据预测计算,黄石市“十三五”末期工业企业将主要以天然气作为主要能源,预计天然气将达到3.5亿立方米,电力消费量达到105.74亿千瓦时。“十三五”期间应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争取天然气源保障供应。

  8.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黄石市内的工业发展项目引入应符合《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区相关的规划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另外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规划环评的要求,对于已有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地方,以最新的要求为准。本评价根据各大园区规划环评及修编报告提出的环评准入要求,提出了本规划各大工业区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具体见表8-2至表8-9。

  表8-2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板块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一览表

  规划产业禁止入区项目

  电子信息1、显示器件生产以及含前工序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2、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用材料;

  3、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的能耗效率(PUE)值低于1.5;

  4、区域铜实际排放总量超过全区总量控制指标70%时,禁止引入电子信息产业涉铜排放项目

  5、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含氰沉锌工艺。

  高端装备制造1、禁止铸/锻件酸洗工艺;

  2、禁止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

  3、含有电镀工艺的生产项目;

  4、单独的非水性溶剂喷涂、喷漆等表面处理项目;

  5、禁止使用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设备;

  6、使用化学方式进行热处理的重污染项目;

  7、汽车制造业中涂装车间耗新鲜水量>0.3m3/m2、水循环利用率应<75%的项目;

  8、列入环保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信息常用手册(第一辑)》的项目;

  9、铸造工艺应满足《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10、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项目

  11、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生产项目

  12、8-18系列、9-27系列高压离心通风机生产项目

  13、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生产项目;

  14、黄石港区、汪仁等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燃用设施,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生物医药1、含发酵工序及可能造成区域恶臭污染的生物医药项目,或者生产过程中涉及结构修饰、以及大量有机溶剂使用的生物医药项目;

  2、使用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3、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

  4、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抛射剂或分散剂的医药用品生产工艺;

  5、禁止生产铅锡软膏管、单层聚烯烃软膏管(肛肠、腔道给药除外)、安瓿灌装注射用无菌粉末、药用天然胶塞、非易折安瓿、输液用聚氯乙烯(PVC)软袋(不包括腹膜透析液、冲洗液用);

  6、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7、农药、兽用药品制造。

  节能环保1、含有电镀生产工艺的项目;

  2、单独的非水性漆喷涂、喷漆等表面处理项目;

  3、使用化学方式进行热处理的重污染项目;

  4、铅酸蓄电池制造项目;

  5、列入环保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信息常用手册(第一辑)》的项目。

  新材料1、含电镀工艺的项目;

  2、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3、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4、石棉绒质离合器面片、合成火车闸瓦,石棉软木湿式离合器面片;

  5、禁止新建水泥生产项目;

  6、禁止新建平板玻璃生产项目。

  新能源1、铅酸蓄电池、汞电池制造项目

  2、黄石港区、汪仁等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燃用设施,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表8-3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板块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一览表

  规划产业禁止入区项目

  生命健康产业1、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2、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

  3、年处理10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

  4、小麦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添加工艺;

  5、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

  6、禁止在大冶湖周边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高端装备制造1、铸/锻件酸洗工艺;

  2、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

  3、含有电镀工艺的生产项目;

  4、单独的非水性溶剂喷涂、喷漆等表面处理项目;

  5、禁止使用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设备;

  6、使用化学方式进行热处理的重污染项目;

  7、汽车制造业中涂装车间耗新鲜水量>0.3m3/m2、水循环利用率应<75%的项目;

  8、列入环保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信息常用手册(第一辑)》的项目;

  9、铸造工艺应满足《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10、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项目;

  11、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生产项目;

  12、8-18系列、9-27系列高压离心通风机生产项目;

  13、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生产项目;

  14、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节能环保1、含有电镀生产工艺的项目;

  2、单独的喷涂、喷漆等表面处理项目;

  3、使用化学方式进行热处理的重污染项目;

  4、铅酸蓄电池制造项目;

  5、列入环保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信息常用手册(第一辑)》的项目;

  6、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生产;

  7、禁止使用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8、禁止使用燃煤。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1、涂装车间耗新鲜水量>0.3m3/m2、水循环利用率应<75%的项目;

  2、新建单独的喷漆、非水性漆喷涂等金属表面处理项目;

  3、含有电镀生产工艺的项目;

  4、使用化学方法进行热处理的重污染项目;

  5、汽车整车生产项目;

  6、低于国二排放的车用发动机生产项目;

  7、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和发泡剂的汽车空调器项目;

  8、列入环保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信息常用手册(第一辑)》的项目。

  新材料1、含电镀工艺的项目;

  2、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3、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4、石棉绒质离合器面片、合成火车闸瓦,石棉软木湿式离合器面片。

  表8-4阳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板块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一览表

  规划产业禁止入区项目

  汽车零部件1、涂装车间耗新鲜水量>0.3m3/m2、水循环利用率应<75%的项目;

  2、新建单独的喷漆、非水性漆喷涂等金属表面处理项目;

  3、含有电镀生产工艺的项目;

  4、使用化学方法进行热处理的重污染项目;

  5、汽车整车生产项目;

  6、低于国二排放的车用发动机生产项目;

  7、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和发泡剂的汽车空调器项目;

  8、列入环保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信息常用手册(第一辑)》的项目。

  轻工纺织1、不能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纺织业(棉印染)(HJ185-2006)国内基本水平项目;

  2、有印染工艺的生产项目;

  3、使用“1”字头成卷、梳棉、清花、并条、粗纱、细纱设备,1332系列络筒机,1511型有梭织机,“1”字头整经、浆纱机等全部“1”字头的纺纱织造设备;A512、A513系列细纱机;B581、B582型精纺细纱机,BC581、BC582型粗纺细纱机,B591绒线细纱机,B601、B601A型毛捻线机,BC272、BC272B型粗梳毛纺梳毛机,B751型绒线成球机,B701A型绒线摇绞机,B250、B311、B311C、B311C(CZ)、B311C(DJ)型精梳机,H112、H112A型毛分条整经机、H212型毛织机等毛纺织设备;90年以前生产、未经技术改造的各类国产毛纺细纱机;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锯片片数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压力吨位在4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20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D101A型自动缫丝机,ZD681型立缫机,DJ561型绢精纺机,K251、K251A型丝织机等丝绸加工设备;Z114型小提花机;GE186型提花毛圈机;Z261型人造毛皮机;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R531型酸性粘胶纺丝机设备的项目

  4、2万吨/年及以下粘胶常规短纤维生产线;

  5、有湿法氨纶生产工艺、二甲基甲酰胺(DMF)溶剂法氨纶及腈纶生产工艺的项目;

  6、使用硝酸法腈纶常规纤维生产工艺及装置、常规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螺杆挤出机直径小于或等于90mm,2000吨/年以下的涤纶再生纺短纤维生产装置的项目。

  新型建材1、沿江1km禁止新建水泥、陶瓷、平板玻璃项目;

  2、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3、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4、石棉绒质离合器面片、合成火车闸瓦,石棉软木湿式离合器面片;

  6、1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7、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8、禁止使用的设备:石灰土立窑、普通挤砖机、SJ1580-3000双轴、单轴制砖搅拌机、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1000型普通切条机、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9、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10、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11、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

  12、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13、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4、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

  化工医药1、沿江1km禁止新建化工项目;

  2、沿江1km禁止新建原料药项目;

  3、使用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4、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

  5、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抛射剂或分散剂的医药用品生产工艺;

  6、禁止生产铅锡软膏管、单层聚烯烃软膏管(肛肠、腔道给药除外)、安瓿灌装注射用无菌粉末、药用天然胶塞、非易折安瓿、输液用聚氯乙烯(PVC)软袋(不包括腹膜透析液、冲洗液用;

  7、新(改、扩)建项目车间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收集处理率低于到90%的项目。

  农副产品加工1、3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

  2、2万吨/年及以下柠檬酸生产装置;

  3、年处理10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

  4、小麦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添加工艺;

  5、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

  表8-5西塞山工业园板块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一览表

  规划产业禁止入区项目

  高端装备制造(重点发展特钢及延伸加工)1、铸/锻件酸洗工艺;

  2、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

  3、含有电镀工艺的生产项目;

  4、单独的非水性溶剂喷涂、喷漆等表面处理项目;

  5、禁止使用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设备;

  6、使用化学方式进行热处理的重污染项目;

  7、列入环保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信息常用手册(第一辑)》的项目;

  8、铸造工艺应满足《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9、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项目;

  10、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生产项目;

  11、8-18系列、9-27系列高压离心通风机生产项目;

  12、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生产项目;

  13、热轧硅钢片、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热轧钢筋:牌号HRB335、HPB235生产项目;

  14、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未配备LF炉等精炼设施的中频炉、工频炉等项目;

  15、未使用干熄焦技术的钢铁项目;

  16、可比能耗大于780 kg标煤/t钢、生产取水量大于16吨水/t钢、生产水重复率小于90%、高炉煤气回收利用率小于93%的项目;

  17、禁止设备: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化铁炼钢、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2012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18、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钢铁项目;

  19、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20、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燃用设施;

  21、沿江1km禁止新建黑色金属冶炼项目。

  生物医药1、含发酵工序及可能造成区域恶臭污染的生物医药项目,或者生产过程中涉及结构修饰、以及使用大量有机溶剂,收集处理率低于到90%的生物医药项目;

  2、使用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3、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

  4、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抛射剂或分散剂的医药用品生产工艺;

  5、禁止生产铅锡软膏管、单层聚烯烃软膏管(肛肠、腔道给药除外)、安瓿灌装注射用无菌粉末、药用天然胶塞、非易折安瓿、输液用聚氯乙烯(PVC)软袋(不包括腹膜透析液、冲洗液用;

  6、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7、农药、兽用药品制造;

  8、沿江1km禁止新建原料药项目。

  精细化工1、沿江1km禁止新建重化工项目;

  2、沿江1km禁止新建原料药项目;

  3、使用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4、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

  5、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抛射剂或分散剂的医药用品生产工艺;

  6、禁止生产铅锡软膏管、单层聚烯烃软膏管(肛肠、腔道给药除外)、安瓿灌装注射用无菌粉末、药用天然胶塞、非易折安瓿、输液用聚氯乙烯(PVC)软袋(不包括腹膜透析液、冲洗液用;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农药产品生产项目:如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

  9、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生产项目;

  10、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生产项目、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总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11、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

  12、新(改、扩)建项目车间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收集处理率低于到90%的项目。

  表8-6黄石新港(物流)园工业板块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一览表

  规划产业禁止入区项目

  新材料1、沿江1km禁止新建水泥、陶瓷、平板玻璃项目;

  2、含电镀工艺的项目,使用有机涂层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项目;

  3、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4、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5、石棉绒质离合器面片、合成火车闸瓦,石棉软木湿式离合器面片;

  装备制造1、铸/锻件酸洗工艺;

  2、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铸造工艺应满足《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3、含有电镀工艺的生产项目;

  4、单独的非水性漆喷涂、喷漆等表面处理项目;

  5、使用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设备;

  6、汽车制造业中涂装车间耗新鲜水量>0.3m3/m2、水循环利用率应<75%的项目;

  7、列入环保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信息常用手册(第一辑)》的项目;

  8、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生产项目;

  9、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生产项目;

  10、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燃用设施。

  食品精深加工1、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2、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

  3、年处理10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

  4、小麦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添加工艺;

  5、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

  6、沿江1km范围禁止新建食品加工制造项目。

  表8-7下陆长乐山板块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一览表

  规划产业禁止入区项目

  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重点发展铜产业延伸加工、铝型材精深加工)1、铸/锻件酸洗工艺;

  2、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

  3、含有电镀工艺的生产项目;

  4、单独的非水性溶剂喷涂、喷漆等表面处理项目;

  5、禁止使用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设备;

  6、使用化学方式进行热处理的重污染项目;

  7、列入环保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信息常用手册(第一辑)》的项目;

  8、铸造工艺应满足《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9、禁止新建含铬钝化工艺的铝型材项目,铝型材项目应满足《铝行业准入条件》(国发[2007]64号)、《湖北省钢铁、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10、禁止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铝项目;

  11、禁止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12、禁止工艺及设备: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铜线杆(黑杆)生产工艺、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

  13、禁止产品:铜线杆(黑杆);

  14、铜冶炼项目应满足《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铜冶炼(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14、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15、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燃用设施。

  黑色金属精深加工1、铸/锻件酸洗工艺;

  2、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

  3、含有电镀工艺的生产项目;

  4、单独的非水性溶剂喷涂、喷漆等表面处理项目;

  5、禁止使用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设备;

  6、使用化学方式进行热处理的重污染项目;

  7、列入环保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信息常用手册(第一辑)》的项目;

  8、铸造工艺应满足《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9、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项目;

  10、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生产项目;

  11、8-18系列、9-27系列高压离心通风机生产项目;

  12、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生产项目;

  13、热轧硅钢片、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热轧钢筋:牌号HRB335、HPB235生产项目

  14、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未配备LF炉等精炼设施的中频炉、工频炉等项目、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1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锰铁高炉;

  15、未使用干熄焦技术的钢铁项目;

  16、可比能耗大于780 kg标煤/t钢、生产取水量大于16吨水/t钢、生产水重复率小于90%、高炉煤气回收利用率小于93%的项目;

  17、禁止设备: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化铁炼钢、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2012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

  18、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钢铁项目;

  19、废钢铁加工项目应满足《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项目应满足《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

  20、单条生产线规模小于20万吨的铸铁管项目;

  2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22、15、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燃用设施。

  表8-8铁山西部科技新城工业板块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一览表

  规划产业禁止入区项目

  高端工模具1、铸/锻件酸洗工艺;

  2、砂型铸造粘土烘干砂型及型芯、砂型铸造油砂制芯、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铸造工艺应满足《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3、含有电镀工艺的生产项目;

  4、单独的非水性漆喷涂、喷漆等表面处理项目;

  5、禁止使用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设备;

  6、禁止设备: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热轧窄带钢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三辊式型线材轧机;

  7、在污水可通过管网排江前,禁止引入排放含重金属污水的企业。

  装备制造1、铸/锻件酸洗工艺;

  2、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铸造工艺应满足《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3、含有电镀工艺的生产项目;

  4、单独的非水性漆喷涂、喷漆等表面处理项目;

  5、使用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设备;

  6、汽车制造业中涂装车间耗新鲜水量>0.3m3/m2、水循环利用率应<75%的项目;

  7、列入环保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信息常用手册(第一辑)》的项目;

  8、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燃用设施;

  9、禁止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

  10、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生产项目;

  11、8-18系列、9-27系列高压离心通风机生产项目。

  铝型材加工1、禁止新建含铬钝化工艺的铝型材项目。铝型材项目应满足《铝行业准入条件》(国发[2007]64号)、《湖北省钢铁、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2、禁止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铝项目;

  3、禁止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

  4、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表8-9大冶市乡镇工业园板块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一览表

  工业园名称产业类型禁止入区项目

  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建材1、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2、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3、石棉绒质离合器面片、合成火车闸瓦,石棉软木湿式离合器面片;

  4、1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5、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6、禁止使用的设备:石灰土立窑、普通挤砖机、SJ1580-3000双轴、单轴制砖搅拌机、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1000型普通切条机、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7、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8、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9、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

  10、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11、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2、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

  机械电子1、铸/锻件酸洗工艺;

  2、含有电镀工艺的生产项目;

  3、单独的非水性溶剂喷涂、喷漆等表面处理项目;

  4、禁止使用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设备;

  5、使用化学方式进行热处理的重污染项目;

  6、列入环保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信息常用手册(第一辑)》的项目;

  8、铸造工艺应满足《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5、显示器件生产以及含前工序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6、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用材料;

  7、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的能耗效率(PUE)值低于1.5

  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与出口1、3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

  2、2万吨/年及以下柠檬酸生产装置;

  3、年处理10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

  4、小麦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添加工艺;

  5、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

  轻工产品禁止生产工艺及设备:

  1、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生产;

  2、年加工生皮能力5万标张牛皮、年加工蓝湿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3、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总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4、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

  5、石灰法地池制浆设备(宣纸除外);

  6、5.1万吨/年以下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7、单条3.4万吨/年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

  8、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

  9、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

  10、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11、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

  12、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聚乙烯、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生产;

  13、四氯化碳(CTC)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14、以三氟三氯乙烷(CFC-113)和甲基氯仿(TCA)为清洗剂和溶剂的生产工艺;

  15、脂肪酸法制叔胺工艺,发烟硫酸磺化工艺,搅拌釜式乙氧基化工艺;

  16、自行车盐浴焊接炉;

  17、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18、燃煤和燃发生炉煤气的坩埚玻璃窑,直火式、无热风循环的玻璃退火炉;

  19、机械定时行列式制瓶机;

  20、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

  21、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22、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

  23、3万吨/年以下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24、3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

  25、2万吨/年及以下柠檬酸生产装置;

  26、年处理10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

  27、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生猪屠宰设备;

  28、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

  29、小麦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添加工艺;

  禁止生产产品:

  1、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

  2、开口式普通铅酸电池;

  3、含汞高于0.0001%的圆柱型碱锰电池;

  4、含汞高于0.0005%的扣式碱锰电池;

  5、含镉高于0.002%的铅酸蓄电池;

  6、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7、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8、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9、进水口低于溢流口水面、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

  10、铸铁截止阀;

  11、添加白砒、三氧化二锑、含铅、含氟、铬矿渣等辅助原料玻璃配合料;

  12、半自动(卧式)工业用洗衣机;

  13、开启式四氯乙烯干洗机和普通封闭式四氯乙烯干洗机,分体式石油干洗机和普通封闭式石油干洗机;

  保安金塘工业园机械制造1、铸/锻件酸洗工艺;

  2、含有电镀工艺的生产项目;

  3、单独的非水性溶剂喷涂、喷漆等表面处理项目;

  4、禁止使用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设备;

  5、使用化学方式进行热处理的重污染项目;

  6、列入环保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信息常用手册(第一辑)》的项目。

  纺织服装1、不能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纺织业(棉印染)(HJ185-2006)国内基本水平项目;

  2、有印染工艺的生产项目;

  3、使用“1”字头成卷、梳棉、清花、并条、粗纱、细纱设备,1332系列络筒机,1511型有梭织机,“1”字头整经、浆纱机等全部“1”字头的纺纱织造设备;A512、A513系列细纱机;B581、B582型精纺细纱机,BC581、BC582型粗纺细纱机,B591绒线细纱机,B601、B601A型毛捻线机,BC272、BC272B型粗梳毛纺梳毛机,B751型绒线成球机,B701A型绒线摇绞机,B250、B311、B311C、B311C(CZ)、B311C(DJ)型精梳机,H112、H112A型毛分条整经机、H212型毛织机等毛纺织设备;90年以前生产、未经技术改造的各类国产毛纺细纱机;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锯片片数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压力吨位在4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20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D101A型自动缫丝机,ZD681型立缫机,DJ561型绢精纺机,K251、K251A型丝织机等丝绸加工设备;Z114型小提花机;GE186型提花毛圈机;Z261型人造毛皮机;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R531型酸性粘胶纺丝机设备的项目;

  4、2万吨/年及以下粘胶常规短纤维生产线;

  5、有湿法氨纶生产工艺、二甲基甲酰胺(DMF)溶剂法氨纶及腈纶生产工艺的项目;

  6、使用硝酸法腈纶常规纤维生产工艺及装置、常规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螺杆挤出机直径小于或等于90mm,2000吨/年以下的涤纶再生纺短纤维生产装置的项目。

  食品加工1、3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

  2、2万吨/年及以下柠檬酸生产装置;

  3、年处理10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

  4、小麦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添加工艺;

  5、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

  陈贵镇服装纺织1、不能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纺织业(棉印染)(HJ185-2006)国内基本水平项目;

  2、有印染工艺的生产项目;

  3、使用“1”字头成卷、梳棉、清花、并条、粗纱、细纱设备,1332系列络筒机,1511型有梭织机,“1”字头整经、浆纱机等全部“1”字头的纺纱织造设备;A512、A513系列细纱机;B581、B582型精纺细纱机,BC581、BC582型粗纺细纱机,B591绒线细纱机,B601、B601A型毛捻线机,BC272、BC272B型粗梳毛纺梳毛机,B751型绒线成球机,B701A型绒线摇绞机,B250、B311、B311C、B311C(CZ)、B311C(DJ)型精梳机,H112、H112A型毛分条整经机、H212型毛织机等毛纺织设备;90年以前生产、未经技术改造的各类国产毛纺细纱机;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锯片片数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压力吨位在4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20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D101A型自动缫丝机,ZD681型立缫机,DJ561型绢精纺机,K251、K251A型丝织机等丝绸加工设备;Z114型小提花机;GE186型提花毛圈机;Z261型人造毛皮机;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R531型酸性粘胶纺丝机设备的项目

  4、2万吨/年及以下粘胶常规短纤维生产线;

  5、有湿法氨纶生产工艺、二甲基甲酰胺(DMF)溶剂法氨纶及腈纶生产工艺的项目;

  6、使用硝酸法腈纶常规纤维生产工艺及装置、常规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螺杆挤出机直径小于或等于90mm,2000吨/年以下的涤纶再生纺短纤维生产装置的项目。

  灵乡镇特钢材料生产、特钢模具加工、特钢铸造、特钢精密制造、不锈钢制成品加工、机械加工组装1、铸/锻件酸洗工艺;

  2、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

  3、含有电镀工艺的生产项目;

  4、禁止使用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设备;

  5、使用化学方式进行热处理的重污染项目;

  6、列入环保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信息常用手册(第一辑)》的项目;

  7、铸造工艺应满足《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8、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项目;

  9、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生产项目;

  10、8-18系列、9-27系列高压离心通风机生产项目;

  11、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生产项目;

  12、热轧硅钢片、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热轧钢筋:牌号HRB335、HPB235生产项目;

  13、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未配备LF炉等精炼设施的中频炉、工频炉等项目、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1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锰铁高炉;

  14、未使用干熄焦技术的钢铁项目;

  15、可比能耗大于780 kg标煤/t钢、生产取水量大于16吨水/t钢、生产水重复率小于90%、高炉煤气回收利用率小于93%的项目;

  16、禁止设备: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化铁炼钢、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2012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

  17、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钢铁项目;

  18、废钢铁加工项目应满足《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项目应满足《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

  19、单条生产线规模小于20万吨的铸铁管项目;

  20、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21、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纺织服装1、不能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纺织业(棉印染)(HJ185-2006)国内基本水平项目;

  2、有印染工艺的生产项目;

  3、使用“1”字头成卷、梳棉、清花、并条、粗纱、细纱设备,1332系列络筒机,1511型有梭织机,“1”字头整经、浆纱机等全部“1”字头的纺纱织造设备;A512、A513系列细纱机;B581、B582型精纺细纱机,BC581、BC582型粗纺细纱机,B591绒线细纱机,B601、B601A型毛捻线机,BC272、BC272B型粗梳毛纺梳毛机,B751型绒线成球机,B701A型绒线摇绞机,B250、B311、B311C、B311C(CZ)、B311C(DJ)型精梳机,H112、H112A型毛分条整经机、H212型毛织机等毛纺织设备;90年以前生产、未经技术改造的各类国产毛纺细纱机;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锯片片数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压力吨位在4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20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D101A型自动缫丝机,ZD681型立缫机,DJ561型绢精纺机,K251、K251A型丝织机等丝绸加工设备;Z114型小提花机;GE186型提花毛圈机;Z261型人造毛皮机;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R531型酸性粘胶纺丝机设备的项目

  4、2万吨/年及以下粘胶常规短纤维生产线;

  5、有湿法氨纶生产工艺、二甲基甲酰胺(DMF)溶剂法氨纶及腈纶生产工艺的项目;

  6、使用硝酸法腈纶常规纤维生产工艺及装置、常规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螺杆挤出机直径小于或等于90mm,2000吨/年以下的涤纶再生纺短纤维生产装置的项目。

  轻工禁止生产工艺及设备:

  1、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生产;

  2、年加工生皮能力5万标张牛皮、年加工蓝湿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3、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总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4、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

  5、石灰法地池制浆设备(宣纸除外);

  6、5.1万吨/年以下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7、单条3.4万吨/年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

  8、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

  9、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

  10、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11、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

  12、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聚乙烯、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生产;

  13、四氯化碳(CTC)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14、以三氟三氯乙烷(CFC-113)和甲基氯仿(TCA)为清洗剂和溶剂的生产工艺;

  15、脂肪酸法制叔胺工艺,发烟硫酸磺化工艺,搅拌釜式乙氧基化工艺;

  16、自行车盐浴焊接炉;

  17、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18、燃煤和燃发生炉煤气的坩埚玻璃窑,直火式、无热风循环的玻璃退火炉;

  19、机械定时行列式制瓶机;

  20、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

  21、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22、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

  23、3万吨/年以下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24、3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

  25、2万吨/年及以下柠檬酸生产装置;

  26、年处理10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

  27、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生猪屠宰设备;

  28、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

  29、小麦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添加工艺;

  禁止生产产品:

  1、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

  2、开口式普通铅酸电池;

  3、含汞高于0.0001%的圆柱型碱锰电池;

  4、含汞高于0.0005%的扣式碱锰电池(2015年);

  5、含镉高于0.002%的铅酸蓄电池(2013年);

  6、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7、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8、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9、进水口低于溢流口水面、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

  10、铸铁截止阀;

  11、添加白砒、三氧化二锑、含铅、含氟、铬矿渣等辅助原料玻璃配合料;

  12、半自动(卧式)工业用洗衣机;

  13、开启式四氯乙烯干洗机和普通封闭式四氯乙烯干洗机,分体式石油干洗机和普通封闭式石油干洗机。

  金山店镇、金牛镇*1、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

  2、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的项目;产能过剩、高环境风险行业项目,使用高毒、高污染原料、产生强烈刺激性异味的行业项目。

  3、工艺废气中含有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4、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达不到规模经济的项目。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5、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至开发区。禁止新建国家已明确的产能严重过剩产业;

  6、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和居住等环境敏感区和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工业企业。

  *---金山店镇、金牛镇工业区现未履行规划环评手续,园区产业定位不明,本次评价要求园区完成相应环评手续办理,明确产业定位,后期引入企业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要求外,还应满足园区产业定位要求。

  9公众意见征集

  9.1公众调查内容

  根据规划特点,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被调查者对目前居住环境的态度、对规划实施所持态度、有何意见和建议、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及规划实施后产生的环境影响,如大气、噪声、水、固废、生态环境等的态度和意见、公众认为规划实施后的作用。

  9.2公众参与联系方式

  (1)规划编制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规划编制机构名称: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通讯地址: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94号

  联系人:董思聪

  联系电话:0714-6222188

  邮编:435000

  (2)承担规划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规划环评机构名称: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501

  联系人:代工

  联系电话:027-65681136

  邮箱:gimbol vip.sina.com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