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业(冶金)专委会、市工业(冶金)专委会成员单位、各粉尘涉爆相关企业:
现将《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负面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有更加严格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黄石市工业(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5年6月17日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负面清单
(试行)
为加强我市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有更加严格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制度与责任方面
1.未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各岗位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2.未建立粉尘防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或未定期开展相关工作。
3.未制定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内容不完整、关键要素缺失。
4.未制定粉尘清理和处置制度。
5.未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未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未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未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场所变更未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6.未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未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7.未制定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制度。
8.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未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未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教育培训方面
1.未对涉及粉尘涉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未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三、现场管理方面
1.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积尘严重。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设施或除尘系统检修维修作业未实行专项作业审批,或作业审批程序不规范。动火作业未使用防爆工具、除尘系统未停业运行、未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
3.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未采取防火、防雷措施。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5.未对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未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严格控制作业人员数量。
四、设备设施方面
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未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任何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或单独采取隔爆措施。
3.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4.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5.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对可能存在点燃云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安装相关安全设备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6.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未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
7.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8.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9.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五、应急管理方面
1.未编制粉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重点部位、现场处置方案。
2.编制了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
六、外包管理方面
1.与承包单位的承包协议未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2.未对检修承包单位检修方案中涉及粉尘防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未监督承包单位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