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石市中小企业新型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引导作用,精准赋能我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黄石市中小企业新型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9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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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黄石市中小企业新型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9月21日
黄石市中小企业新型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新型技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城区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守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的已完工技术改造项目,引导企业向高端化、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配套能力。
第五条 申报项目及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黄石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失信惩戒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纳入专项资金管理黑名单;巡视、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三)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类范畴,无产业政策禁止情形。
(五)项目为企业自主实施的实质性技术改造项目,无虚构投资、虚假技改等违规情形,项目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坚持公开公平、择优扶持原则,经综合评估确定拟支持项目,采取事后补助、分档支持方式,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 同一企业限报一个项目,同一建设内容已实际获得中央、省级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依据本办法编制并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程序及所需材料。
第九条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把关”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各城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审核确认和逐级推荐,重点核查企业资质真实性、项目真实性、投资合规性、材料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汇总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条 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综合评审、量化打分,形成评审报告;同步核查企业信用信息,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项目所在城区主管部门按程序开展复核。经核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项目扶持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推进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结合评审结果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使用规范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城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绩效评价不合格、整改不到位、资金挪作他用的企业,视情节采取限期整改、取消后续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等措施,纳入专项资金信用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发布申报通知,拟定评分指标,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监管与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会同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城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推荐、日常监管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经信、财政部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单位存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大冶市、阳新县(含新港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拨付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