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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黄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 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类型黄经信发
发文单位市经信局 发文字号黄经信发〔2026〕6号
发文日期2026-06-02 14:15:23 发布日期2026-07-03 14:19:32
生效日期2026-07-01 00:00:00 失效日期2027-12-31 23:59:59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和产业应用,进一步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市经济和信息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黄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黄石市公安局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202662


黄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黄石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和产业应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及《GA/T 2388-2026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通行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搭载《GB/T 40429-2021 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系统,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本办法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物或特定场景作业运行活动。

第三条在黄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 成立黄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联席工作机制”),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邮政管理局为成员单位。其中,市经信局负责统筹协调、日常联络、事务办理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制定本行业场景具体实施细则(含申报条件、申请流程、运营范围等)开展本行业示范应用活动的日常运营监管制定本行业示范应用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具体职责详见附件1)

第五条 市经信局会同其他成员单位组织汽车、交通、通信、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建黄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测试、示范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形成专家组意见,提供决策参考。

第六条市经信局会同其他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需要和道路基础条件,逐步选择开发、开放公共道路、园区、高铁站、港口等典型环境,划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并逐步扩大路段、区域范围,积极推进区域全域开放工作,丰富测试与应用场景。

第七条市经信局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可根据需求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本市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事务性、技术性管理工作。

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

第八条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应符合条件参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第二章第五、六、七、八条。

第九条道路测试申请流程(详见附件2)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道路测试主体向市经信局提交道路测试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市经信局会同其他成员单位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市经信局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召集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认道路测试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详见附件4);

(三)道路测试主体凭《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向公安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后,可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十条示范应用主体应满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第四章第十六条。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示范应用主体向市经信局提交示范应用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市经信局会同其他成员单位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市经信局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召集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认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详见附件4);

(三)示范应用主体凭《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向公安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后,可开展示范应用活动。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如需增加同款(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数量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向市经信局提交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必要性说明和相应材料,同时车辆应按照不少于5辆抽取1辆的比例(不足5辆的至少抽取1辆)由专家组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经市经信局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可增加相应车辆。

第四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应参照《GA/T 2388-2026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通行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数据传输、存储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法访问。车辆采集的车外视频、图像等数据涉及个人信息或敏感信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匿名化或脱敏处理;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根据不同应用场景,结合通行条件、气象路况等实际情况,持续优化自动驾驶感知决策算法,提升系统在复杂环境下的适应能力和安全冗余水平,并将所有车辆接入相应监管平台,按要求上传核心数据。

第十五条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活动区域的转场,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十六条车身应张贴醒目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字样,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得干扰正常道路交通活动。

第十七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向市经信局提交变更申请并暂停相关活动,经市经信局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审议批准后方可恢复。

第十八条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为车辆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九条 市经信局会同其他成员单位依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负面清单及处置规定》(详见附件5)对违规行为实施管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出现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暂停部分或全部车辆活动、终止相关活动资格、撤销安全性自我声明、终止相关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

1.黄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黄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流程图

3.黄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材料

4.黄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5.黄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负面清单及处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