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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的初审

   时间:2017-06-2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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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001053052QT02500
职权名称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的初审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职权依据
 
【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 第一款 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令2010年第3号)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41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为各级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管,依法依规制定审批程序、工作流程等管理规定,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监管职能,并向同级政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条 省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市(州)、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
受理范围
及条件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少于10人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 7.国家和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商融资性担保公司,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对境外投资者条件的审查,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需提交的材料(一)湖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报表。(二)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业务范围、背景、企业类型、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及组织机构设置等事项(格式参照附件3)。内容包括:拟设立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内设机构介绍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本地经济、融资和担保需求分析;2、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可行性分析(拟开展担保业务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3、主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在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作、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筹建方案。(四)章程草案。应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等相关等内容;(五)股东名册。1、企业出资人名册: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名单及占总股份比例;2、自然人出资人名册:应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名单及占总股份比例。(六)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1、控股法人股东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确认的控股法人股东持续出资能力证明;3、最近一年出具的控股法人股东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报告;
4、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法人股东的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企业(个人)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6、股东出资承诺书。(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包括简历表(见附件)、学历证明、职称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八)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应包括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分类管理、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十)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十一)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名称中原则上应使用“融资担保”字样,不出现“投资”字样。
(十三)公司承诺书。内容包括:股东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十四)省经信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所需时间)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并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政策规定的送达至省经信委。 
5.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2〕41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为各级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1-2.《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2〕41号)第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管,依法依规制定审批程序、工作流程等管理规定,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监管职能,并向同级政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2.《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程序》(鄂经信融资〔2011〕54号)第二部分 审批程序 对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级经信部门要遵循“维护融资担保行业安全运行、适应融资担保市场需求变化、推动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上述条件,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和审批。具体程序如下:(一)申报准备......3、填报相关资料。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填报资料。(二)论证和初审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拟注册地县(市、区)经信局,县(市、区)经信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担保市场需求情况,深入分析论证设立担保公司的必要性;依据国家监管要求和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对没有必要设立和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对确有必要设立并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经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所属市、州经信委。(三)辅导与复审 市、州经信委对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必要性和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没有必要设立和不符合设立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对有必要设立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申报辅导,直至符合申报要求;对有必要设立并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经信委。 第三部分 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设立申请的审查工作 各级经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设立条件和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3-1.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2〕41号)第五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按季度统计考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状况,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县(市、区)监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并报市级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程序》(鄂经信融资〔2011〕54号)第五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按季度统计考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状况,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县(市、区)监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并报市级监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评估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与监管情况。县(市、区)监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市(州)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与监管报告。第五十八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接到整改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报监管部门备案。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整改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以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整改提供指导,必要时可直接参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六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分类制定应急预案,报监管部门备案;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本级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发事件报告、处置制度和应急管理机制,及时向同级政府或融资性担保联席会议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48小时内书面报告具体情况以及采取的具体应急措施。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认为可能会引发该地区担保行业系统性风险,危及金融秩序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属地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六十九条 逐步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考核与退出机制。各级监管部门应当自下而上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监管考核办法,建立监管考核档案,对达不到监管要求和长期不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当督促其规范整改;经规范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监管要求的,由监管部门收回经营许可证。各级监管部门考核办法在向同级联席会议及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监管部门决定撤销或终止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工商部门、金融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省经信委审批,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住所或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或股东(股份)、修改章程等其他事项初审,并下达批复,不予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2.县级: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市经信委。对辖区内担保机构监管。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41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为各级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管,依法依规制定审批程序、工作流程等管理规定,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监管职能,并向同级政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条 省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市(州)、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
 
承办机构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办
咨询方式
 
0714-6288824黄石市颐阳路24号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办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222245 黄石市颐阳路24号市经信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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