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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时间:2017-03-25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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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001053052JC01000
职权名称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职权依据
 
【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41号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为各级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管,依法依规制定审批程序、工作流程等管理规定,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监管职能,并向同级政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第五章第六十七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属地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融资性担保机构
检查内容
 
1.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3.对各担保公司的担保和其他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行检查。
4.对各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数据收集、核对和整理,进行风险检查和分析。
5.对担保公司是否损害客户合法权益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要审查和分析担保机构各种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检查其对资本充足率或风险集中度情况、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要形成客观性、公正性的检查报告,不得夸大或缩减问题。
2.处理责任: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抽查结果。检查收到被抽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复检1次。
3.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性指导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2.《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按季度统计考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状况,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第五十八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接到整改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七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属地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 第四点 地方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组织对全市范围内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和考察。
2.县级:对辖区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并及时向市经信委报送有关情况。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五十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评估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与监管情况。县(市、区)监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市(州)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与监管报告,市(州)监管部门于2月中旬前向本级政府和省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业务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
承办机构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办
咨询方式
 
0714-6288824 黄石市颐阳路24号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办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222245 黄石市颐阳路24号市经信委办公室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办理时间
 
  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