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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监督检查

   时间:2017-02-25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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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001053052JC00900
职权名称
 
煤炭行业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职权依据
 
【法律】《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2011年4月22日、2013年6月29日两次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炭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检查内容
 
1、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教育培训等);2、贯彻执行煤炭法律、法规情况;3、煤矿井下设施情况;4、瓦斯治理情况;5、煤炭规范经营情况等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内容、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时间等。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检查职责,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检查完成后,形成检查报告。
3.处理责任:被检查的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意见,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4.监管责任:承检单位负责督促被检查单位做好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依据《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2011年4月22日、2013年6月29日两次进行修改)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炭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2.市级:负责辖区内煤矿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3.县级:负责辖区内煤矿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炭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能源环保科
咨询方式
 
0714-6223357 黄石市颐阳路24号市经信委能源环保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222245 黄石市颐阳路24号市经信委办公室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办理时间
 
  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