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 审批流程

对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行为的处罚

   时间:2017-01-25 16:33

分享:

职权编码
 
011053052CF00100
职权名称
 
对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中断供电或者未及时恢复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
 
1.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2.未及时恢复供电。
处罚种类
 
警告;行政处分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处罚标准:由电力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供电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向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2.《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中断供电或者未及时恢复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电力违法行为查处工作。8-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 电、用电的监督工作。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 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1、市级:属地管理查处工作;2县级:属地管理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2011年6月30日发改委令第10号修改) 第四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电力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承办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能源环保科
咨询方式
 
0714-6223357 黄石市颐阳路24号市经信委能源环保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222245 黄石市颐阳路24号市经信委办公室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办理时间
 
  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