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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装备制造产业科      时间:2020-10-3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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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黄石市公安局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各货车生产改装企业、维修企业、货车检验机构:

    为预防和遏制货车非法改装行为,根据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经信装备函〔2020〕160号)精神,我市制定了《黄石市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黄石市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方案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黄石市公安局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黄石市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落实省经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发挥《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作用,以集中排查、重点检查、突击抽查、专项治理等方式,开展我市货车生产改装企业、货车维修企业、货车检验机构、非法改装“黑窝点”的排查整治行动,依法打击货车非法生产改装行为。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卸货车、半挂车、轻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5类货车生产改装监管,加强行业自律。严厉打击“大吨小标”“百吨王”及倒卖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取缔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和非法改装“黑窝点”,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有关法律及标准,落实货运企业对车辆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货车生产改装监管机制,预防和遏制货车非法改装行为,促进货车生产改装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实现到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问题打下良好基础,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货车生产改装企业排查整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排查城区货车生产改装企业;各县区经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排查本辖区内货车生产改装企业)。

1. 开展企业生产情况检查。认真组织清查本地货车生产改装企业数量、基本生产情况,全面核查、突击检查企业现场生产条件及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车辆合格证管理体系运作和保持情况。检查2019年以来企业生产、检验、销售和库存记录,比对零部件采购记录和车辆合格证上传数据情况。重点调查“5类重点货车”尤其是低平板半挂车生产改装企业,检查企业生产订单、生产销售合同、关键零部件采购等记录情况,对有“定制化”超载超限车辆嫌疑情形开展深入调查,对发现从事普通货运企业或个人购买的,通报相关部门深入追查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管。突击检查企业比例不得少于20%。

2. 开展货车产品生产质量检查。现场抽样检验产品,核查现场生产的货车产品生产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核查车辆外观、尺寸、质量等关键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大吨小标”、为非法改装预留部件或装置、制作使用“值班车厢”骗领检验合格报告等问题。有关车型《公告》参数可登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

3. 开展市场在售货车质量抽查。重点检查销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待销售的货车产品外廓尺寸、货箱(厢)、罐体、弹簧板、轮胎等容易非法改装部位和装置,对嫌疑车辆检测实车整备质量,固定违法违规证据,启动生产质量倒查。

4.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签订。全市所有货车生产改装企业与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告知货车生产改装企业负责人企业是落实道路安全生产和货车依法依规生产的责任主体,严禁生产不符合标准车辆,为车辆非法改装提供便利,严禁参与、协助非法改装。

对发现不严格执行标准、不严格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生产改装企业,报省经信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或者撤销《公告》,并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或者倒卖合格证的生产、改装企业,报省经信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对发现虚假开具销售发票等违法违规问题的,通报税务机关依法处罚。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或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城区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各县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

5. 开展货车维修企业全面排查通过暗访和突击检查对全市所有货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查。突击抽查维修企业“5类重点货车”的维修记录、零配件采购记录,对发现采购弹簧板、钢板等疑似改装用品及原材料的,重点予以调查,深入追查已维修车辆实际状况,采集固定违法改装的证据,严格依法查处。严禁货运企业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对非法改装车辆要立即整改、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对发现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货车登记检验排查整治(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城区货车注册登记和定期安全检验情况集中排查;各县区公安、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货车注册登记和定期安全检验情况集中排查)。

6. 开展货车注册登记和定期安全检验情况集中排查。一是严格检验机构检查。组织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和突击检查,检查车辆检验过程视频和资料,重点检查货车整备质量检测设备、检测系统,排查是否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对涉嫌“大吨小标”等严重违规嫌疑的车辆,组织重新称重检测,核查整改违规检验问题。二是严格新车登记检查。组织对办理货车登记场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5类重点货车”注册登记档案,核查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对在登记、检验环节发现货车存在非法改装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及时固定证据,启动深度调查,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做好违规货车产品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三是严格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或者以篡改检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一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并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涉嫌构成行贿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办理注册登记时发现货车生产或改装环节存在非法生产、改装的,一律由生产企业无条件收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在用货车存在非法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四)非法改装“黑窝点”排查整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城区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摸排整治;各县区经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辖区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摸排整治)。

7. 开展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全面摸排整治。设立市级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公开举报电话及邮箱,2020年10月底前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集中宣传,鼓励群众、行业、企业和媒体举报投诉。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集中排查,结合举报线索,深入摸排无证、无照经营等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集中开展整治。突击检查许可证照、现场生产设备、成品和半成品、零部件采购记录、销售记录或合同以及资金账户往来等,核定企业非法生产改装的产品数量以及销售渠道等事实,固定违法违规证据,依法从严查处。对查处的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全部建立清单,及时汇总上报。对发现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相关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依职责予以查处。

三、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08-10月)

紧贴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细化治理工作措施,加强市直部门协作配合、市县(区)两级联动,市级成立货车生产改装企业、货车维修企业、货车登记检验和非法改装“黑窝点”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各县(市)区同时成立相应的货车非法改装整治工作专班开展相关工作,于10月31日前将工作专班及联络员报市级工作专班。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11-20213月)

一是各县(市)区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确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主动与市级主管部门沟通,落实工作措施,每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级主管部门汇总;二是市级各责任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对货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全面检查,对非法改装“黑窝点”全面排查整治,每月12日前对照主要任务将排查整治具体情况上报整治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负责汇总。

各责任部门于2020年12月10日、2021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工作开展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汇总后报我市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14-5月)

各责任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情况,推广经验做法,全面梳理查摆问题,研究提出完善货车生产改装管理意见建议,2021年5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汇总后报我市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发挥《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作用,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强与路面执法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落实落细辖区内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充分发动群众和社会力量,广泛收集线索,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非法改装疑点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集中组织力量,上下联动联治,重拳出击,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

(三)加强问题督办。对收到举报的重大疑案线索,市经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如经查实,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因地方整治工作不严不细不实,措施不力,造成非法改装问题存在的,将进行通报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提升监管水平货车非法改装涉及技术参数、配置、性能指标和相关政策法规,在生产、销售、运营、维修等产业链环节都有明确的管理要求,监管难度较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学习培训,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依法监管,对非法改装行为不降低、不拔高,找准政策依据,切实治准治实。

)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区)两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要媒体正面宣传导向作用,积极发动汇聚社会各方力量,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对反映的违法问题,快速响应,及时曝光,形成震慑。把各项政策法规及时宣传到位,认真做好疏导工作,引导行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引导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附件:1市级部门货车非法改装公开举报电话及举报邮箱

             2黄石市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附件1

 

市级部门货车非法改装公开举报电话

及举报邮箱

 

一、举报电话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0714-6241288

市公安局:0714-6351563

市交通运输局:0714-653300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14-12315

 

二、举报邮箱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024912841@qq.com

市公安局:1366440217@qq.com

市交通运输局:1793334526@qq.com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sscj6222574@163.com

 

 

 

 

 

 

附件2

 

黄石市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胡  涛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顾建华    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分管车管所)  

张继文    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分管路面执法)

王家庆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党委书记、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易  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朱丰景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装备制造产业科

王定世    交巡警支队交通秩序管理大队大队长

鄢永久    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

刘  红    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科长

魏光亮    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质量组副科长

 

 

黄经信〔2020〕11号关于认真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