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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市经信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来源:局办公室      时间:2020-11-0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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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局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实施,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市经信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  斌

副组长:余新文

成  员:胡志旺、董思聪、方红刚、江  晖、刘文明、李  伟、吕金华、曹晓兰、熊  晨、李国芳(法律顾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胡志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董思聪、江  晖、李  伟、曹晓兰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根据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情况自行补位,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黄石市经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黄石市经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我局采购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一)每年局办公室根据办公需要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批复后将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我局,作为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

(二)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方式、标准及程序

(一)政府采购内部审批流程。采购承办科室(单位)根据办公需要填报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1000元以下(不含 1000 元)采购项目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备案;壹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并提请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审定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采购预算金额和项目达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依法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三)属协议采购和市政府电子商城采购项目,由承办科室(单位)严格按市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要求组织实施采购。

(四)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五)单位分散采购程序。

对于在市政府目录以外及限额标准内的采购项目,实行单位自行采购,按如下采购程序:

1. 采购承办科室(单位)依据采购需求内容拟出采购公告,在黄石市经信局网站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项目规格型号及投标时间,项目投标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少于 3 天;

2.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办科室(单位)提交报价表,原则上响应供应商不少于 3 家。若少于 3 家,承办科室(单位)可适当延长投标时间或向相关供应商邀请投标。若经延期或邀标后,响应供应商只有 2 家时,则在 2 家供应商中评定中标单位;响应供应商只有 1 家时,则应在黄石市经信局网站发布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告,说明相关理由,若公告发出 3 个工作日内无任何异议,则可直接确定响应供应商作为中标单位。

3.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表,综合价格、质量、规格型号等要素进行评标,在质量、规格型号等都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报价最低的市场主体作为中标单位。初步评定中标单位后,由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共同签字,报组长审定。

4.对由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在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名单中进行选择,并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采购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安排相应人员参加评标,初步评定中标单位后,报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研究审定。

5.中标单位确定后,在黄石市经信局网站进行公告。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报销时应附招标文件、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确认单等文件材料。

四、监督检查

1.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局机关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把关,研究提出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提出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具体建议,定期检查并向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报告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采购经费使用情况,保证各项采购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2.局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把关,对无预算、超预算的采购计划及时予以制止。要认真组织实施各项采购活动,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分项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要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3.局政工科要依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纪律要求监督本局政府采购活动,对 10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要事前向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经信局纪检组报告,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经信局纪检组参与到采购项目决策、组织实施等环节中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

    4.采购承办科室(单位)要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会审,开标、评标及采购项目验收,协助办公室财务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及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